近期,上海企業用工管理迎來一個關鍵性法律信號——關于“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員工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否拒絕”的爭議,終于塵埃落定。
2025年10月24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一場專題直播講座中明確指出:只要員工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前或到期時,明確提出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就必須依法簽訂,不得單方終止勞動關系。
這一表態并非“新法”,而是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權威重申與本地化適用。
過去半年,不少企業HR陷入困惑:有人認為合同到期即可自然終止,也有人聽聞上海高院內部口徑已傾向保護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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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嘉定法院周逸敏法官在直播中公開確認,年初的內部口徑屬實,且具有司法指導意義。
這意味著,上海在該問題上已與全國司法實踐統一立場,“地方特殊規則”不復存在。企業若再以“合同到期”為由拒絕續簽,將構成違法解除,需承擔“2N”賠償責任。
從實操角度看,有兩個細節必須引起重視:
01
員工需“主動提出”,但無需
提前多久
只要在第二次合同到期前或到期當日,通過郵件、微信、書面函件等方式明確提出“因已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現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視為有效主張。
關鍵在于“保留證據”——口頭溝通難舉證,書面記錄才保險。
02
違法成本高昂
如果企業執意終止合同,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主張2倍經濟補償(即2N)。
如果一名工作5年、月薪1萬元的員工,企業將面臨10萬元賠償,遠高于正常續簽的成本。
對企業而言,當務之急是:立即梳理勞動合同臺賬,對即將到期的“第二次固定期合同”員工提前溝通。
若員工提出無固定期限續簽要求,應直接啟動簽約流程,切勿心存僥幸。
對勞動者來說,這是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利。符合條件時,不妨依法主張;若遭遇違法終止,務必保存好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記錄、解除通知等證據,及時維權。
需要強調的是,這一規則并非“偏向員工”,而是《勞動合同法》對長期穩定勞動關系的制度保障。
對企業而言,合規不是負擔,而是規避風險、構建和諧用工環境的基礎。
用工合規的核心,從來不是“能不能拒絕”,而是“知規則、早準備、守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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