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從不縱賴“人”,判決書絕不會因被執行人聲稱“無財產”而自然失效。
“法官,他名下沒房、沒車、沒存款,我的判決書是不是成廢紙了?”這是許多勝訴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最深的憂慮。然而,法律的答案是堅決而明確的:絕不會。
當被執行人試圖以“一無所有”的表象逃避責任時,法律早已織就一張嚴密的執行網,讓“賴賬者”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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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律視野:穿透“無財產”的表象
許多被執行人以為,只要名下沒有房產、車輛和銀行存款,法院就無可奈何。這種想法是對法律的嚴重誤讀。
“無財產”≠“無法執行”。法院認定的“無財產可供執行”,指的是在窮盡一切調查手段后,確實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的狀況。
法律意義上的責任財產范圍遠大于傳統認知。除了房、車、存款外,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支付寶余額、退休金、保險理財產品、股權,甚至游戲賬號等虛擬財產均屬于可供執行財產。
法院查控系統已與公積金系統、證券系統、不動產登記系統以及財付通、支付寶等多個系統聯網,覆蓋了絕大多數財產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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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執行舉措:法律的全方位回應
面對各種逃避執行的行為,法律賦予了法院一系列強有力的執行手段。
財產報告令是試金石。被執行人收到財產報告令后,必須如實報告當前及此前一年的財產情況。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法院可直接予以罰款、拘留。
協助執行通知書是延伸臂。法院可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當常規查詢無法發現財產時,法院還可采取搜查令措施。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執行懸賞舉報制度能動員社會力量。法院可向社會公布被執行人信息,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接受社會公眾的財產線索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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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拒執罪:刑事責任的最終威懾
對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法律保留了最終的刑事威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何種行為構成拒執罪? 凡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限制消費令等情形,經采取罰款、拘留后仍拒不執行的,均可構成犯罪。
刑事打擊范圍不僅包括被執行人本人,還延伸至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與其通謀協助隱藏、轉移財產的,以共犯論處。
刑罰幅度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為兩檔:一般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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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權利實現:多方位的保障機制
作為申請執行人,并非只能被動等待法院采取措施,也可以主動參與執行過程。
申請執行人可通過律師調查令等方式,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對于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被執行人,可依法提起刑事自訴。
若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申請執行人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法院可責令限期執行、提級執行或指令其他法院執行。
當發現被執行人有高消費、隱蔽財產等線索時,應及時向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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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從不允許“賴賬”成為一種選擇,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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