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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獲自由的曾元華。圖片來源:網易號《法治邊角料》)
在一個缺乏獨立司法力量制衡的地方,你的“招商英雄”身份,不過是權貴利益鏈條上的一塊“肥肉”。當他們想吃你的時候,總能找到一把“法律”的刀。
撰文|燕十三
出品|有戲
一個港商,一個響應“返鄉投資”號召,一個為革命老區引進世界五百強沃爾瑪,創造了上千就業崗位和上億稅收的“招商引資明星”。他的人生,本該是地方政府宣傳冊上最醒目的成功案例。
結果呢?
他被地方司法體系“連續追殺”,歷經884天超長羈押,最終獲判一年有期徒刑——罪名是“擾亂法庭秩序罪”。至于此前公訴機關指控的“挪用資金”、“虛假訴訟”、“誣告陷害”三項重罪,被一審法院大手一揮,“均不成立”。
這劇情,魔幻得讓人冷汗直冒。
(關聯報道)
在黃岡的土地上,你引進沃爾瑪是功,交稅過億是德,可到頭來,你發現你做的所有正經生意,都抵不過一個“得罪人”的副作用。
曾元華的港商身份和“擾亂法庭秩序”的判決,像兩塊刻在黃岡司法史上的黑色幽默碑文:你為我們做了天大的好事,我們最后也總能找到一個由頭把你關進去——哪怕只是因為你脾氣不好。
重獲自由的曾元華本想“息訴服判”,說白了就是“認栽了,別再搞我了”。
這是一種典型的受害者心態,經歷了兩年半的“蒙冤受屈”之后,能爬出那個深淵已是萬幸,誰還有興趣在泥沼里繼續滾?然而,地方司法機關,顯然對這種“見好就收”毫無興趣。
1、一個“不成立”的判決,
為何能引來檢察院的“抗訴”和法院的“命令”?
蘄春縣法院一審判決,無疑是案件中的一道微光。它“打掉”了檢察院三項關鍵指控,認定核心的“挪用資金”事實不清,證據矛盾。這個判決有多可貴?用曾元華的話來說,是“顯得尤為可貴”。
“可貴”二字,用得辛辣且到位。它透露的潛臺詞是:在一個本該公正的司法體系里,一個依法裁判的判決,竟然成了需要被珍惜的稀有物。
可這微光很快就被遮蔽了。
首先是檢察院的抗訴,將案件重新投入漩渦。這可以理解,畢竟公訴方被“打臉”了。但隨后的發展,就讓人覺得這劇本是往《官場現形記》上靠了。
黃岡中院審判監督庭,一個本職工作是審查“已生效判決的申訴”的部門,突然對“尚未終審的二審案件”發出了“必須改判有罪”的“命令”。理由是:“湖北省高院已駁回挪用資金罪申訴”。
這是何等的荒誕與豪橫!
一個尚未蓋章定論的二審案件,居然被“未審先判”。審判監督庭直接插手二審合議庭,這哪里是“監督”,這分明是“遙控指揮”。
他們完美地詮釋了什么叫做“審判獨立,但我們例外”。《人民法院組織法》在黃岡中院的審判監督庭面前,變成了一張隨時可以撕毀的廢紙。
他們的邏輯更是妙不可言:
因為高院駁回了一個“舊案”申訴,所以這個“新案”也必須改判有罪。新證據、一審法院的明確認定、“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則,在“上級意見”面前,都得立正、站好、讓路。
這已經不是司法,這分明是體制內的“路徑依賴”。
一旦某個結論被高院批示過,哪怕基于的事實基礎已經爛透了,也要堅持到底,直到它徹底腐爛發臭。審判監督庭扮演的,不是法律守護者,而是地方既有結論的“擦屁股專業戶”。
他們不是在維護法律,而是在維護“面子”,維護“上級”的“權威”,哪怕是以踐踏“法治”為代價。
2、一套精心設計的“共犯失蹤術”
案件的另一個核心荒誕點,在于對“共犯”的系統性遺漏。如果曾元華真的構成了“挪用資金罪”,那么那些親手操作轉賬、合計轉出2800多萬元資金的出納們,理應是“共同犯罪人”。
結果呢?安然無恙,全身而退。
為什么?曾元華的推測很直接:
“或許是他們在關鍵環節‘幫助’了指控曾元華。”
這簡直就是一出黑色喜劇。三個經手超過兩千萬巨款的出納,在法庭上被巧妙地定位成了“工具人”,是“曾元華安排的財務人員”。但正是這些“工具人”的證言,卻充滿了“前后矛盾”與“反復橫跳”。
一會兒說“只聽曾元華指令”,一會兒又被其他證人推翻,說“必須雙重審批”。一會兒錄音承認“付款必須兩個人同意”,一會兒在公安補偵時又“否認認識李勝華”。
更離譜的是,張雅麗的供述在2019年、2022年、2025年“反復橫跳”,但2018年的微信記錄,卻清清楚楚地顯示她定期向李勝華請款、匯報賬存。
面對這種邏輯漏洞百出的證言,辦案機關的選擇是:“整體回避”。他們只引用指向曾元華“有罪”的部分,而對相互沖突的證言、對顯示“雙重審批”的證據、對李勝華親自批復資金的微信記錄,視若無睹。
這種“定向收集證據”的目標只有一個:
將曾元華釘死在恥辱柱上。
那三位出納,搖身一變成了“污點證人”——甚至連“污點”都不算,他們是“被保護的證人”,用不追究的“赦免狀”,換取對港商的“致命一擊”。
在“虛假訴訟”的指控中,這種“共犯失蹤術”被再次使用。制造虛假數據、虛增電費的直接執行人,沒有被追究;“安排訴訟”的曾元華,反而成了唯一的罪人。
“公信力”這三個字,在這種刻意的不公面前,像冰雪一樣消融。一個司法體系,如果只追究“安排者”,而放過“執行者”,那它的審判,永遠都不可能還原真相,只會是“權力的定制品”。
3、“大家都是紅安人,你配合一點”
港商的連環厄運,追根溯源,只因得罪了“紅安人”李勝華家族。
曾元華舉報李勝華家族涉嫌職務侵占、貸款詐騙,線索送到紅安公安,換來的是“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李勝華涉嫌挪用515萬元,公安只查他“單一賬戶流水”;涉案上千萬元的貸款詐騙案,公安只追究一個“私刻公章罪”,對主犯的合同詐騙和騙貸行為“不予立案”。
這簡直是一部教科書式的“蓄意包庇指南”。
一個地方的公權力,竟然可以如此明目張膽地為特定利益集團“保駕護航”,將“共同犯罪”進行“外科手術式切割”,只為保護“自己人”。
與“放過李勝華”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對曾元華的“程序違法大全”:
“先辦案、后立案”:在正式立案前半年就開始大規模收集證據。
“違法查封”:查封與案情毫無關聯的私人房產,查封清單上“沒有任何見證人簽名”。
“偽造證據”:委托沒有司法鑒定資質的事務所出具關鍵報告,將所有資金導向“挪用”。
“妨害作證”:證人被“連續審訊近24小時”、“以孩子送福利院相威脅”、“被迫按公安要求修改口供”,甚至被跟蹤、攔截、威脅,不準配合法院調查。
最經典的,莫過于紅安縣警員對曾元華員工的那句“溫情”勸告:“你知道我們要搞誰,不會搞你,大家都是紅安人,你配合一點。”
這句話,信息量極大。
它像一句冷冷的判詞,道破了地方司法的核心秘密:
“我們要搞誰”:案件不是為了“查明真相”,而是為了“搞定一個人”。這個“誰”,目標明確,就是港商曾元華。
“不會搞你”:只要你配合“搞人”,你就安全。這是公權力對證人的赤裸裸的威逼利誘,用“安全”換取“偽證”。
“大家都是紅安人”:這是“地方利益共同體”的終極密碼。一個外來的港商,即便帶著資本和沃爾瑪,也終究不是“自己人”。而李勝華家族,才是這個“紅安人”圈子里的核心成員,需要被保護。
這句話,將一個司法案件的本質,從“法律與事實的較量”,徹底拉低到了“地方人與外地人的權力角斗”。它暴露出地方公安與李勝華家族之間,早已形成了一個“包庇犯罪——構陷舉報人——持續迫害”的黑色閉環。
4、黃岡中院,是“仲裁者”還是“卷入者”?
曾元華對“公正”二字的信任,在黃岡司法機關的表現面前,早已粉碎一地。
“重復追訴”早已觸碰“一事不再理”的法治底線,卻被地方檢察院以“遺漏”為名,再次對同一筆資金發起指控。這哪是查案,這分明是“刑罰騷擾”,是“馬拉松式的司法折磨”。
而黃岡中院審判監督庭的強勢介入,更是讓法院的角色從“仲裁者”徹底淪為了“卷入者”。一個內部部門的“命令”,直接暴露了法院“預設立場”。
在這樣的語境下,審判已經失去了獨立性。
它已成為地方權力斗爭的“收尾環節”。
曾元華指出,黃岡的司法系統“已淪為地方利益集團的‘私人武器’,用來打擊舉報人、保護涉案權貴”,并點名了多位當地政法系統的高層。
這些指控,如果屬實,那么黃岡的營商環境,就不是簡單的“差”,而是“火葬場級別”的。
一個港商,一個招商引資的“功臣”,都能被地方的權力集團如此“追殺”,那么普通的外來投資者,在面對地方權貴時,還有什么“安全感”可言?
國家層面一再強調“保護民營經濟”,強調“改善營商環境”。可地方司法機關的所作所為,卻是在公然唱反調。
他們用實際行動告訴所有潛在的投資者:你的資本可以來,但你的安全感和合法權益,隨時可能被地方的“自己人”收割。
曾元華要求“整體回避,異地審理”,這是一種絕望之后的理性呼吁。他知道,在黃岡這塊土地上,當政法系統的高層都被卷入其中,當“大家都是紅安人”的潛規則凌駕于法律之上時,他已經不可能獲得公正的裁決。
最高法有明確規定:一旦存在重大利益沖突,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應當異地管轄。
然而,黃岡中院至今仍在“難產”,二審判決遙遙無期,審限一再延期。“公安還在補充偵查”,這句話本身就是一個諷刺:
一審法院已經認定三項罪名不成立,黃岡中院的審判監督庭發出了“必須改判有罪”的命令,此時的“補充偵查”,目的何在?不就是為了“補足”那些一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矛盾”的“罪證”,以配合那個“必須改判有罪”的內部命令嗎?
這不再是一個簡單的司法案件。
這是地方權力任性、司法淪陷、營商環境崩塌的活體樣本。
曾元華的遭遇,警示所有懷揣理想與資本的投資者:
在一個缺乏獨立司法力量制衡的地方,你的“招商英雄”身份,不過是權貴利益鏈條上的一塊“肥肉”。當他們想吃你的時候,總能找到一把“法律”的刀。
而那句“大家都是紅安人,你配合一點”,才是這個故事里最冷峻、最真實的臺詞。
我們不知道曾元華最終能否逃脫這場“司法追殺”,但我們知道,如果黃岡中院繼續審理,那么它正在審判的,絕不僅僅是曾元華一個人,而是地方司法的最后一點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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