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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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確實借了他 5 萬塊錢”“這份合同是我自愿簽的”—— 訴訟中這樣的表述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結果,這背后正是 “自認” 規則在發揮作用。而 “禁反言” 則像一道 “枷鎖”,限制著當事人隨意推翻已有的陳述。
那么,自認后發現不利還能反悔嗎?這兩個規則究竟如何影響訴訟走向?
一、先厘清:“自認” 不是隨便說說,有嚴格法律定義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不利于自己的實體事實作出的承認。它并非簡單的口頭表態,需滿足三個核心條件:
首先,發生場景必須是 “訴訟過程中”,包括證據交換、庭審詢問、起訴狀、答辯狀等書面材料中明確的承認,私下聊天或訴訟外的表態不算數。其次,內容針對 “實體事實”,比如借款金額、合同簽訂時間等,對訴訟請求的承認(如 “我愿意賠錢”)屬于 “認諾”,與自認不同。最后,形式既可以是明示(明確點頭或書面承認),也可以是默示 —— 經法官充分說明后,對對方主張仍不承認也不否認,就視為自認。
自認一旦成立,效力極強:一方面能免除對方的舉證責任,比如原告主張被告欠款,被告自認后,原告無需再提交借條等證據;另一方面對法院和當事人都有拘束力,法院通常會直接將自認事實作為判決依據,作出自認的一方也不能隨意改口。
二、再明白:“禁反言” 是誠信底線,防止出爾反爾
“禁反言” 源于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簡單說就是當事人不能作出前后矛盾的訴訟行為,否則要承擔不利后果。它與自認緊密關聯,是維護訴訟秩序的 “安全閥”。
需要注意的是,“禁反言” 不僅適用于事實自認,也適用于證據認可。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認可了某份證據的真實性,之后又反悔,法院會責令其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仍會確認該證據的效力。
三、劃重點:自認后想反悔?必須滿足這幾種情形
自認并非 “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法律規定了特殊的反悔情形,但門檻不低:
1. 經對方當事人同意
如果作出自認后,對方愿意接受其反悔,法院通常會允許。比如買賣合同糾紛中,賣方自認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后雙方協商一致,賣方撤回自認,法院一般不干預。
2. 自認是因受脅迫或重大誤解
若能證明自認是在被脅迫(如對方以暴力威脅)或重大誤解(如誤將他人債務認作自己債務)的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可申請撤銷。但需提供充分證據,比如脅迫時的錄音、證明誤解的書面材料等。
3. 代理人自認未經授權或當事人當場否認
委托訴訟代理人作出的自認,若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了相關事項,或當事人在場時明確否認,該自認不生效。比如律師擅自承認欠款事實,當事人當庭表示反對,這份自認就不能約束當事人。
4. 自認事實與生效裁判或公文書證沖突
如果自認的事實與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政府機關的公證書、不動產登記等公文書證記載的內容不一致,法院可能不認可自認的效力,當事人也可據此反悔。
周軍律師提醒,一句隨意的承認可能讓自己陷入被動,自認后除上述情形外,單純以 “后悔了”“沒想到后果” 為由反悔,法院不會支持。建議參與訴訟時:一是不輕易表態,對不清楚的事實可先說明 “需要核實”,而非直接承認;二是委托專業律師,由律師把控發言尺度,避免因不懂規則誤認事實;三是若已作出自認又確有正當理由反悔,務必及時收集證據,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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