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馮先生是河北省高碑店市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并在此建設房屋實際用于合法經營。
2023年11月,馮先生收到鎮政府作出的《違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書》,稱馮先生未經批準占用集體土地建庫房、彩鋼圍擋、雜物的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要求馮先生2023年11月前自行整改拆除完畢,恢復土地原狀。逾期不拆除,鎮政府將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盛廷拆遷律師認為,該文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對馮先生的權利義務產生嚴重影響,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為了維護馮先生權益,盛廷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信息
案號:(2024)冀0684行初37號
案由:責令限期拆除糾紛案
法院: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原告:馮某
被告:高碑店市某鎮人民政府(下稱“鎮政府”)
訴求:依法撤銷某鎮政府對原告作出的《違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書》
主要承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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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長俊律師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案涉《違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書》是否可撤銷。
首先,根據被告提交的證據,被告對原告馮某未經批準占用集體土地建庫房予以立案,2023年11月24日作出《違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書》,被告并未作出任何后續的行政處罰行為,該限期整改通知書已對馮某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非程序性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本案被告未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規范執法,以《違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書》作為另案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的依據,代替行政處罰,故案涉《違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書》程序違法,依法應予以撤銷,但因涉案房屋現已被拆除,該《違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書》已不具備可撤銷的內容,應當確認違法。
勝訴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高碑店市某鎮人民政府作出的《違法占地限期整改通知書》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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