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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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中,一審判決的生效時間、上訴期的起算節點及執行期限的計算方式,直接關系到當事人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履行。無論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的工程款追償,還是普通民事案件的權益主張,錯過關鍵時間節點都可能導致權利喪失。
那么,一審判決何時生效?上訴期限與兩年執行期限如何起算?
一、一審判決生效時間:“上訴期屆滿 + 無人上訴” 的雙重判定
一審判決并非送達即生效,需經歷上訴期的 “效力待定階段”,其生效時間取決于當事人是否上訴及送達情況,核心規則可概括為 “單一主體看自身,多方主體看最后”。
(一)生效的核心前提:上訴期屆滿且無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民事案件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裁定書為 10 日;刑事案件一審判決的上訴期為送達之日起 10 日,裁定書為 5 日。只有當所有有權上訴的當事人均在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判決才具備生效條件。
(二)部分上訴的生效規則
當事人僅對一審判決部分內容不服提起上訴的,未上訴部分并不因上訴而延遲生效,仍在原上訴期屆滿后生效。例如:法院判決甲向乙支付工程款 100 萬元及違約金 5 萬元,甲僅對違約金部分上訴,工程款 100 萬元的判決內容在上訴期屆滿后即生效,乙可要求甲先行履行該部分義務。
二、上訴期的起算與計算:“送達為基,各自計算”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 165 條,一審判決書的上訴期從當事人各自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計算。這意味著:
- 先收到判決書的當事人,其上訴期先開始計算,但并不先于后收到的當事人屆滿;
- 后收到判決書的當事人,即使其他當事人的上訴期已屆滿,其仍可在自身上訴期內提起上訴;
- 上訴期的計算采用 “自然日”,而非 “工作日”,法定節假日不順延(屆滿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三、執行期限的起算:“生效為前提,履行期為依據”
執行期限分為 “自動履行期” 與 “申請執行期”,二者均以判決生效為前提,但起算點需結合判決內容確定,核心規則為 “有履行期從期滿算,無履行期從生效算”。
(一)自動履行期的起算:判決生效后開始計算
一審判決生效后,若判決書中明確規定了履行義務的期限(如 “被告于判決生效后 10 日內支付款項”),該期限即為自動履行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在自動履行期內,義務人應主動履行義務,權利人不得申請強制執行。
(二)申請執行期的起算:區分三種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 年,該期限的起算點根據判決內容分為三種情形:
- 判決規定履行期間的:從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 判決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分別計算。
- 判決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執行期限的特殊規則
- 時效的中止與中斷:申請執行期限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權利、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等原因可中斷,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可中止,中斷或中止后期限重新計算。
- 二審維持原判的執行起算:若當事人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一審判決自二審判決送達之日起生效,執行期限從二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或生效之日)起算。
- 刑事判決的執行差異:刑事案件的一審判決生效后即進入執行程序,無單獨的 “申請執行期”,由法院主動啟動執行。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需精準把握 “送達起算上訴期、最后屆滿生效、履行期定執行” 的核心邏輯,避免因時間節點誤判導致權利受損。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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