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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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工程領域,因原設計單位資質不符、未履行合同義務或項目需求變更等原因,發包人常委托新設計單位在原設計圖紙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
那么,新設計單位按照發包人要求的修改原設計圖紙是否侵權?
最高院在《山東華盛建筑設計研究院訴濟南華興建筑設計有限責任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原設計單位不履行相關義務與建設方解約后,建設方有權在特定范圍內繼續使用前設計圖紙,并可另行委托相同資質的新設計單位繼續使用設計圖紙完成工程建設。新設計單位綜合工程實際情況、修改設計圖紙,并以設計單位名義署名簽章出具圖紙用于報審、驗收等項目建設工作的,履行了設計單位職責的,應視為建設方在特定范圍內繼續使用設計圖紙的行為,不構成對原設計單位著作權的侵犯。
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為,在華興公司未按約履行設計單位相關義務的情況下,華盛設計院接受金田公司委托,根據工程建設實況出具、使用設計圖紙,并以設計單位名義署名的行為,是否侵犯了華興公司就涉案施工設計圖紙享有的著作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按照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委托作品著作權屬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
華興公司作為設計單位接受建設方金田公司委托完成的涉案施工設計圖紙,主要目的用于濟南國際商貿城項目建設。對于發生糾紛后能否以及如何繼續使用施工設計圖紙的問題,雙方雖然未在委托設計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但按照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金田公司有權在建設濟南國際商貿城項目的特定目的范圍內,采用適當方式繼續使用前述施工設計圖紙,直至完成工程建設任務。金田公司作為建設方不能自行使用設計圖紙完成建設任務的情況下,可以另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繼續使用設計圖紙參與工程建設。
根據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涉案工程在2012年9月,除A9樓基礎完工,其他9幢樓主體全部竣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華興公司作為設計單位應當及時配合進行主體基礎工程質量驗收。鑒于華興公司不履行設計單位相關義務,金田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其發出《解除合同律師函》,解除了雙方之前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同日,金田公司又與華盛設計院簽訂合同,委托其入場承擔設計單位職責,完成相關工作任務。之后,華盛設計院根據工程建設實際情況復制、修改施工設計圖紙,并以設計單位名義署名簽章出具圖紙用于報審、驗收等項目建設工作,系其履行設計單位職責的行為。該行為應當視為委托人金田公司在約定建設項目特定目的范圍內繼續使用施工設計圖紙的行為,不構成對華興公司著作權的侵犯。
周軍律師提醒,新設計單位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原設計圖紙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核心在于 “授權合法性” 與 “使用限定性”。若發包人已合法解除原合同、修改用于涉案工程,或合同明確約定修改權,且新設計單位未侵犯署名權,則修改行為合法;反之,若缺乏合法授權、超出使用范圍則構成侵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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