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行十年的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監管規則有望迎來系統性升級。11月4日,財政部發布《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
當前,全面注冊制走深走實,監管部門要求壓實會計師事務所等各方中介機構的責任。財政部提到,修訂征求意見稿是為了進一步規范發展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保障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提升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承擔能力。
高風險業務帶來保障新要求
所謂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投保的,以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因執業活動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政部、原保監會于2015年印發實施《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填補了注冊會計師行業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空白。
不過,時代在發展,市場環境也在不斷變化。隨著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與資本市場的信息披露質量越來越緊密關聯,職業責任約束空前強化,對職業責任保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律師王民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隨著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修改及司法實踐的推動,從事上市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業責任風險顯著上升,越來越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合伙人在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件中被投資者要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或被上市公司追責,會計師自身的保障需求也在同步上升。但是,目前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條款存在不少不符合市場需求的問題,同時保險人對此類業務也日趨謹慎,市場承保能力有限,由于對新問題缺乏研究,理賠爭議也逐漸增多。
財政部發布的修訂說明也提到,修訂背景是考慮到當前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規模和保障程度仍較低,存在行業執業風險總體較高、保險產品設計不完善、理賠不順暢等問題。
從全國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整體投保情況來看,從事上市公司審計等高風險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意識強,普遍進行了投保;從事低風險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以計提職業風險基金為主。
擬優化費率機制
綜合來看,征求意見稿分為五章24條,主要內容包括制定依據、費率浮動機制、職業責任鑒定、對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公司的監管措施等。
修訂說明指出,本次修訂進行了多方面重點調整,包括分類設定要求、優化費率機制,體現“獎優罰劣”、完善示范文本等。本次修訂細化了費率影響因素,引導保險公司科學設計費率模型,并發揮職業責任保險機制對注冊會計師執業的監督促進作用,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加強風險管理和提升業務質量。
在細節調整方面,征求意見稿擬對依法備案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以及從事金融企業等涉及公眾利益相關實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更高的累計賠償限額投保要求,以提升從事特定業務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業責任風險承擔能力、更好維護投資者等各方利益。
征求意見稿擬定,依法備案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以及從事金融企業等涉及公眾利益相關實體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其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取100萬元與合伙人(股東)人數的乘積或10000萬元中的較高者,原《暫行辦法》賠償限額則是取100萬元與合伙人人數的乘積或5000萬元中的較高額。
對于會計師事務所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費率,征求意見稿擬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則建立市場化的職業責任保險費率浮動機制,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人數、執業年限、行政處罰記錄、涉訴情況和歷史賠付記錄等風險影響因素,以及保障范圍、賠償限額和追溯期等承保條件,確定和調整職業責任保險費率。
可以看出,征求意見稿對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費率等進行了針對性調整,以更好地匹配其風險水平。王民表示,征求意見稿一方面提高了從事高風險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對保險市場承保能力與風控水平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另一方面通過優化費率機制與理賠機制,通過引入行業示范條款和專家評審機制減少理賠爭議,能夠發揮職業責任保險機制對會計師執業的監督促進作用與風險轉移功能,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加強風險管理,提升整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執業風險意識與執業水平。
北京商報記者 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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