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吳夢真)社交平臺走紅的原創人物形象遭服飾公司“盜用”,設計師王某維權勝訴。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日,北京豐臺法院審理查明,某服飾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T恤圖案與王某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實質性相似,且無法證明商品合法來源,最終判決該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本案中,王某是一名獨立設計師,于2021年創作完成“HXXX人物形象”美術作品,并向國家版權局提交版權登記。王某通過社交平臺及自媒體賬號,發布該人物形象系列作品,并持續更新。
某服飾公司在自己開設的品牌專賣店中,未經王某許可,生產、銷售印有王某享有著作權的“HXXX人物形象”美術作品的T恤衫。王某認為某服飾公司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對于美術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及發行權,起訴至法院,要求某服飾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庭審中,某服飾公司辯稱,自己所銷售的T恤衫都是從別處采購,具有合法來源,并且T恤衫上的美術作品對售賣并沒有形成很高影響。
這起案件經豐臺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美術作品具有較強的獨創性,能夠表現作者獨特的審美表達,其相應著作權應予保護。被訴侵權短袖T恤商品在正面、背面使用的圖案,與涉案美術作品僅在文字、服飾、背景圖案上有細微差別,構成實質性相似。T恤的商品標簽上顯示制造商為某服飾公司,某服飾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顯示涉案短袖T恤是采購自其他主體,亦無法顯示其他主體的具體身份及資質信息。
因此,法院認定某服飾公司侵害了王某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和發行權,判決某服飾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結合涉案美術作品的性質、獨創性程度、某服飾公司的過錯程度、涉案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銷售規模、涉案商品的知識產權貢獻率等因素,對經濟損失數額予以酌定。
法官提示,服飾生產企業在使用他人美術作品時,應當尊重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避免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建議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建立知識產權審查機制,避免因疏忽而構成侵權。
編輯 甘浩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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