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張某系某器材公司的股東,二人均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并于2023年3月完成實繳。2025年8月,器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程序,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發現劉某與張某在實繳次日就將款項轉至某園林公司,但交接材料中沒有顯示兩公司之間存在交易,劉某與張某是否構成抽逃出資?
也迪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出資構成的注冊資本是公司信譽及其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時任成立后,抽逃其出資,是對公司債權人、社會公眾和公司登記機關的欺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劉某與張某作為某器材公司股東在注冊資本實繳至某器材公司基本賬戶的當日即全額轉出至某園林公司賬戶。某器材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未接管到與上述轉出行為相對應的商業合同資料,該情形足以令人對股東是否瑕疵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此時,劉某與張某應提供上述資金轉出的基礎協議或交易等文件,在沒有付款依據時,應當認定劉某與張某抽逃出資。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