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6日電 題: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就《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生態環境監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臺背景。
答:生態環境監測是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生態環境管理的重要基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近年來,我國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建成全球規模最大、涵蓋要素齊全、布局科學合理、技術手段較為先進的國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網,對支撐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當前生態環境監測領域仍面臨監測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監測數據質量保障亟待強化等突出問題,有必要在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基礎上,制定關于生態環境監測的專門行政法規,進一步提高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水平,為新形勢下做好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問:這次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條例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聚焦生態環境監測面臨的突出問題,著力增強制度設計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二是把握生態環境監測領域基礎性行政法規的定位,重在確立基本制度、明確總體要求。三是統籌做好與正在編纂的生態環境法典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協調銜接,形成制度合力。
問:條例從哪些方面加強公共監測?
答:一是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級分類、共建共享的原則,組織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并推進互聯互通。二是統一規劃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加強站點管理和運行保障。三是組織開展重點區域、流域、海域以及跨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四是加強對各類污染源等的監督監測以及對生態環境風險的監測預警。五是建立健全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管理體系,提高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響應能力。
問:條例在規范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負有法定監測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開展的自行監測,是生態環境監測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進一步規范自行監測,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幾方面規定:一是明確規定企事業單位對其污染物、溫室氣體等的排放情況以及建設項目、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等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依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二是開展自行監測應當按照生態環境監測有關規范和標準制定監測方案,主要監測點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備并與有關部門聯網。三是開展自行監測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的監測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定、校準,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四是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依法公開自行監測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問:條例如何引導和規范監測技術服務機構健康發展?
答:技術服務機構是指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委托,提供開展生態環境監測、生態環境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等監測服務的機構。當前,技術服務機構廣泛參與公共監測和自行監測等,對監測數據質量起關鍵作用。
條例將規范和引導技術服務機構健康發展作為重要內容,建立了全鏈條監管體系。一是規定開展生態環境監測相關服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技術人員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二是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相關業務,不得超出其業務范圍接受委托或者違反約定將受托業務轉委托,不得同時接受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委托。三是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監測服務應當遵守生態環境監測規范和標準,建立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并按規定保存監測數據、記錄等相關材料。四是根據規模、技術能力、信用狀況等,對技術服務機構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引導技術服務機構規模化發展,提升專業化水平和市場公信力。五是生態環境監測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問:在防范和懲治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成效、實施生態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問題,條例規定:一是切實壓實責任。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確保生態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全面。同時,企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技術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二是嚴格規范行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技術服務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三是強化責任追究。針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行為,對相關單位和個人規定了嚴格、明確的法律責任,通過罰款、停產停業、吊銷資質證書、從業禁止等“組合拳”,切實提高違法成本,形成強有力震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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