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供熱條例》經聊城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并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將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強供熱用熱管理,規范供熱用熱行為,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供熱事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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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聊城市供熱條例》共7章49條,涵蓋總則、規劃與建設、供熱用熱管理、供熱設施管理、投訴與爭議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其中,關于室溫不達標的退費規定備受關注。
條例規定,在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筑圍護結構符合當時采暖設計規范標準和室內采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十八攝氏度。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供熱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并按照下列規定向用戶退還自用戶申請測溫之日起至溫度達標期間的熱費:室內溫度在十六攝氏度以上、十八攝氏度以下(不含十八攝氏度)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百分之三十;室內溫度在十四攝氏度以上、十六攝氏度以下(不含十六攝氏度)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百分之五十;室內溫度在十四攝氏度以下(不含十四攝氏度)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準熱費的百分之百。連續停止供熱二十四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依據停供時間按日退還相應熱費。因供熱企業供熱溫度、供熱時間不達標等原因需退還用戶熱費的,供熱企業應當在當年采暖供熱期結束后六十日內退款到戶。
此外,條例還對供熱用熱的其他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例如,采暖供熱期起止時間為每年11月15日零時至次年3月15日二十四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氣象情況決定提前或延長采暖供熱期。供熱企業不得延遲或者提前結束供熱。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供熱企業應當實行熱源、管網、換熱站經營管理一體化,物業服務人等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換熱站等供熱經營設施應當按照規定限期取消,或者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向供熱企業移交,由供熱企業負責統一管理、并網運營。用戶擬停止或者恢復用熱的,應當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供熱企業提出。
為保障條例的順利實施,條例還明確了供熱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同時也規定了對供熱企業和用戶違反條例行為的處罰措施。(馬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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