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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助力優化營商環境,上海一中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宜商法企通》欄目,為企業提供案例參考及研討會、講座成果等,開展風險防范宣傳,提升企業意識,降低企業成本,促進各類市場主體有序健康發展。2023年《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的頒布及《公司法》修訂后,對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為幫助企業了解法律新規規定,更好地防范法律風險,一中法院宜商法企通欄目持續推出“小建議”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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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瑩
YANG YING
商事審判庭
三級法官助理
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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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股東失權制度適用于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的情形。其中包括未按期繳納全部出資,也包括未按期繳納部分出資。對于股東未按照章程規定的日期交付非貨幣財產出資也屬于適用情形,但不包括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認繳出資額的情形。
(二)適用主體
股東失權制度不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也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三)適用程序
股東失權制度主要包括催繳程序和失權程序。
1
催繳程序
董事會作為公司最重要的管理、經營決策機構,了解公司經營、財務狀況,基于董事的勤勉義務,董事會負有維持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因此董事會是催繳義務主體。
公司成立或者增資后,董事會應當依法核查股東出資情況,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屆滿后,應當對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進行催繳,由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催繳書中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
2
失權程序
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若該股東身兼董事職務則不得參與表決。即使經過催繳程序,公司不是必須向未按時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出失權通知,是否向未足額出資股東發出失權通知,屬于董事會商業判斷的范疇,董事會應基于公司最大利益為目的判斷是否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失權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自失權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部分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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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后果
對于失權股東而言,自失權通知發出之日起,經催繳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部分的股權,該部分股權對應的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請求權、表決權等股東權益也同步停止(喪失),其依據章程規定繳納出資部分的股權則不受影響。雖然失權股東在失權通知發出之日已經實際喪失股權,但是在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或者減資變更登記完成前,失權股東仍然是登記在冊的股東,對于公司債權人仍有公信力,公司內部決議并不具有對抗外部公司債權人的效力,因此在此期間公司債權人仍可向失權股東主張承擔出資不實責任,失權股東不能以其僅為名義股東為由免責。
對于公司而言,股東失權后,失權股權將收歸公司作為庫存股進行管理,公司應當依法轉讓該股權,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若公司決定將失權股權轉讓,由公司作為轉讓方,決定股權的受讓方和轉讓價格,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股權轉讓價格不能低于該股權對應的股本,受讓方支付的股權轉讓對價直接進入公司,充實公司資本。如果受讓人支付的對價低于股權對應的股本,則不足部分應予減資。若公司決定減資,應當依照法定減資程序進行減資,若減資程序不合法,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監高應當承擔相應的違法減資后果。值得注意的是,因股東失權導致的減資屬于法律另有規定情形,不受等比例減資原則的限制,公司其他股東無需按照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
對其他股東而言,若公司在6個月內未轉讓或者注銷失權股權的,則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在此情形下,公司其他股東承擔兜底、強制的出資補足責任,其他股東在出資后相應獲得失權股權。至于“其他股東”的范圍,在失權通知發出之日起,未繳納出資股東即喪失未履行出資義務部分的股權,此時公司其他股東就負擔附生效條件的出資義務,生效條件為公司未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失權股權,因此,“其他股東”的范圍應為失權通知發出時的公司登記在冊的其他股東。
(二)救濟程序
考慮到股東失權制度是對股東權利的剝奪,將對股東利益造成巨大影響,因此新《公司法》第52條第3款賦予股東提起異議的權利,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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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失權股東對于股東失權之訴當然享有訴的利益,應以失權股東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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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鑒于股東失權系經董事會決議,以公司名義向股東發出失權通知,所以股東失權之訴應以公司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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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內容
原告可就失權股東是否應當失權以及部分失權情況下失權范圍應否變更提起訴訟,具體包括實體上失權股東是否真正存在經合理催繳后仍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情形,以及程序上催繳程序和失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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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期限
股東提起股東失權之訴有30日的期限限制,自股東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計算,超過該期限,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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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條規定確定了股東除名制度,股東除名制度與股東失權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二者設立的初衷均在于完善公司股東瑕疵出資責任體系框架,且在股東喪失全部股權的情況下實質效果等同于股東除名,但是股東除名制度的適用范圍、適用程序等又與股東失權制度存在區別,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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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區別,可以看出股東除名制度僅限定在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極端情形,而股東失權制度在適用情形和適用主體方面,對于股東除名制度涵攝范圍以外的適用情形進行了填補,更好地完善了股東出資監督制度,督促股東盡快出資,保證公司資本充實。此外,股東失權制度細化了適用程序,明確了催告主體、催告形式及催告寬限期等,從操作層面提供了更為清晰和可行的路徑,在法律后果上,對于部分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而言,亦做到“過罰相當”,彌補了股東除名制度適用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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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失權制度是針對股東出資行為的規制手段,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公司可有效利用股東失權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充實公司資本。
(一)完善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采取合理措施解決出資不實問題
公司可根據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在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中細化核查、催繳股東出資及股東失權決議、通知的規則,并將相應董事職責落實到位,便于董事在日常管理中實踐操作。
由于董事會是新《公司法》明確的核查催繳出資義務主體,董事會未及時履行核查催繳出資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發現股東出資不實的情況后,董事不僅需要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催促股東及時繳納出資,還需在股東經合理催繳仍不繳納時采取合理措施解決出資不實問題。建議可分情形采取如下措施:
? 如果股東沒有出資意愿但具備出資能力時,可依照法定程序限制股東權利,敦促股東履行出資義務,還可采取訴訟手段強制該股東繳納出資。如果該出資不實股東系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股東,可以要求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 如果出資不實的股東有出資意愿但是暫時沒有履行能力,可以代表公司與該股東及其他股東協商,依法采取延長出資期限、進行部分減資等方式解決出資不實的問題。
? 如果確定該股東無履行出資義務能力,則啟動股東失權程序或者股東除名程序。
(二)綜合考慮公司情況和股東情況,立足公司利益最大化和股東平等原則判斷是否發出失權通知
在確定啟動股東失權程序的情況下,是否向股東發出失權通知,由公司董事會決議。董事會可綜合考慮公司經營情況和償債能力、該股東情況、失權股權的處理以及其他股東出資能力等因素,基于公司當下最大利益決定是否發出失權通知。不可否認,不同股東在商業信譽、社會影響力、支付能力、對公司的過往貢獻及未來潛在的貢獻等方面存在區別,公司在對股東情況進行考察時,亦可將上述因素納入衡量范疇。但在公司存在多個未按期繳納出資股東時,基于股東平等原則,公司董事會在決定失權時,應當對同等條件股東給予同等對待,不能選擇性針對個別股東。
(三)在股東失權后及時管理失權股權并相應調整資本結構
股東失權后,公司有義務在6個月內對失權股權進行轉讓,或者減少相應注冊資本并注銷股權。公司不應長時間持有本公司股權,導致公司預期資本情況優于實際情況,違背資本維持原則。在法律法規對于公司資本結構有特殊規定的,公司還需相應對資本結構進行調整,確保公司資本結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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