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家公司臨近破產時,公司高管實施解除股權質押登記、轉讓持有股權等行為,是否屬于正當合理的商業行為?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經審理后,首次援引《上海市浦東新區完善市場化法治化企業破產制度若干規定》(下稱《企業破產浦東法規》)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公司高管違反公司臨近破產特別管理義務,判決其賠償100萬元。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案情簡介
VIE架構,是企業實現境內業務在境外融資并上市的一種法律結構。VIE架構至少包括三層主體:(1)境外上市主體;(2)境外上市主體在境內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3)境內運營的可變利益實體。在VIE架構中,各個主體及創始人、實控人之間通過締結系列協議搭建多層次法律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通過系列協議的履行實現境外主體對運營實體的有效控制。
為實現境外上市目的,M集團就搭建起了一個較為典型的VIE架構。境外上市公司負責為中國境內實體提供資金支持,上市公司間接控股境內A公司用以控制境內運營實體。A公司通過簽訂股權質押等系列協議控制B公司,B公司系M集團在中國大陸境內最重要的運營實體之一,負責管理M集團的知識引擎和商業智能服務、運營M集團的在線化學品交易平臺,且M集團主要知識產權和無形資產都登記在B公司名下。
![]()
系列協議約定了A公司行使B公司的股東權利并有權在條件成就時獨家認購A公司股權、B 公司按季度向A公司支付服務費等條款,以期實現A公司對B公司的協議控制。同時,為確保系列協議的履行,B公司股東以其持有全部股權向A公司提供質押擔保。
常某系A公司總經理、上市公司創始人兼董事長,持有B公司80%股權。
2022年7月5日
某債權人申請A公司破產清算,浦東法院破申案件立案。
2022年7月8日
常某等2名股東與A公司前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股權質押注銷登記,注銷原因為“主債權消滅”。
2022年7月26日
常某投資設立C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為10萬元,常某持股比例90%。
2022年7月27日
常某等2名股東將其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C公司。
2022年8月11日
浦東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破產管理人。
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產清算后,A公司破產管理人代表A公司提起訴訟,訴稱常某作為A公司總經理,在明知公司出現破產原因的情況下,不僅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公司狀況繼續惡化,反而采取了解除股權質押、轉讓股權等系列行為,使A公司完全喪失了對B公司作為財產性權益的控制,造成A公司合理期待利益的喪失,包括但不限于本應享有的B公司全部股權的質權、股東權利、經營權、利潤分配權等,嚴重損害A公司的利益并擾亂了正常市場交易秩序,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因此,破產管理人為維護A公司全體債權人的利益,代表A公司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常某對A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常某辯稱,原告主張的系列行為均為正當合理的商業行為,并未給A公司造成任何公司利益的損失,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主要存在三個爭議焦點:常某行為是否拆解了VIE架構;常某是否違反臨近破產期間特別管理義務;相關行為是否造成實際損失,如果造成,損失范圍如何確定。
爭議焦點一:常某行為是否拆解了VIE架構?
![]()
原告:常某解除股權質押、轉讓股權的行為,使A公司喪失對B公司的控制權,搭建VIE架構的意義不復存在。
被告:M集團通過簽署系列協議搭建VIE架構,本質上是一種財務安排,而非法律層面上的實際控制,A公司既不享有B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也非其最終受益人,自己的行為不會對A公司造成任何影響。
法院認為:系列協議是整個VIE架構的基礎,各份協議作用各異但目的一致,即構建了A公司對B公司類似于股權控制效果的全面、有效的協議控制。常某轉讓股權導致無從再將其對B公司的表決權委托A公司行使,也無法再將其持有的股權向A公司轉讓,解除質押的行為導致系列協議的履行失去擔保,A公司喪失對B公司的控制、VIE架構被拆解。
爭議焦點二:常某是否違反臨近破產期間特別管理義務?
![]()
原告:作為A公司總經理,常某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企業狀況繼續惡化和財產減損,反而采取系列行為將A公司從整個VIE架構中剝離,損害了A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被告:從整個VIE架構來看,A公司面臨被法院受理破產清算的風險,自己相關行為系正常商業行為。
法院認為:公司臨近破產時的特別管理義務,是董事、高管的信義義務在破產法上的延伸,信義義務服務對象指向公司利益,相關主體間存在利益沖突時,應以實現公司利益的最優救濟為導向。公司正常經營時,信義義務體現在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勤勉盡責,實現公司及股東財產價值最大化。公司臨近破產時,相應風險的主要承擔者已經轉變為債權人而非公司股東。此時,企業高管不但未積極采取措施避免企業狀況繼續惡化和財產減損,反而實施造成企業責任資產短少、自身價值大幅減損、償債能力急劇減弱的行為,此類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明顯違反特別管理義務。
爭議焦點三:被告相關行為是否造成實際損失?損失范圍如何確定?
![]()
原告:根據公開途徑查詢M集團股價和發行總股本量可估算出M集團市值,B公司作為M集團中最有價值且極為重要的運營實體,其價值應推算為M集團市值的一半。常某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等同于前述價值。
被告:雙方并未實際履行系列協議且以后也不具備履行可能,自己將其持有的B公司股權轉讓給案外人,與A公司無關。M集團資產負債表顯示,其市值遠低于原告主張價值。系列行為事實上并沒有給A公司造成任何實際損失,未來也不會造成任何期待利益的損失。
法院認為:VIE架構運營中的商業風險和債務,本應由架構中各主體依其自身經營情況各自承擔,但拆解VIE架構的行為,將不當改變各主體承擔風險和債務的正常邏輯。本案中,VIE架構拆解后,A公司對境內運營實體的控制權利及因此可能獲得的利益必然喪失,其自身價值也將大幅減損,償債能力也必將受到影響,這顯然損害了A公司及其債權人的應有利益,存在損害事實,賠償金額應圍繞上述損失進行綜合認定。
浦東法院據此判決常某違反對A公司臨近破產時的特別管理義務,對A公司造成損害,酌定其賠償100萬元。常某不服判決、提 起上訴,后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法官說法
![]()
徐勁草
浦東法院
破產庭負責人
“企業破產”是世界銀行營商環境成熟度評估的一級指標,評估內容包含法律是否直接規定公司臨近破產管理層的特別管理義務,以避免公司破產或使公司破產程度最小化。《企業破產浦東法規》第四條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確立企業臨近破產時管理層的特別管理義務,該制度構建對于規制董事、高管在企業臨近破產這一特殊時期的行為、維護債務人及其債權人的利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作為首例援引《企業破產浦東法規》認定公司高管違反企業臨近破產時的特別管理義務并判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案件,結合VIE架構特征準確識別利益沖突、明確特別管理義務的服務對象及行為模式、酌情認定侵權行為損害公司利益責任范圍,明確了董事、高管違反特別管理義務損害賠償責任的司法審查標準。
一是判斷行為性質須結合公司架構的特點。
本案須結合A公司在VIE架構中承擔的角色來理解,而不能僅從傳統合同法角度觀察協議控制中的“協議”。VIE架構中系列協議的價值是實現和保障“控制”,因此只要控制權存在就是履行,股權質押是以擔保物權方式“錨定”這種控制,而非擔保某筆具體的債權。相應的,解除質押就是解除控制“錨定”,B公司股東變更則導致原股東將B公司表決權委托A公司行使的約定落空。綜合來看,相關行為導致了A公司喪失對B公司的控制、VIE架構被拆解。
二是須關注臨近破產狀態下信義義務對象的轉化。
企業正常經營時,董事、高管的信義義務所維護的利益是公司或公司股東的利益,但當企業已出現破產原因時,企業風險的主要承擔者已經轉變為債權人,公司利益已在事實上轉變為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信義義務所維護的利益應當從公司及股東利益轉化為公司及其債權人利益。因此某項行為是“侵權行為”還是正常“商業行為”,要看債權人的利益。
三是須堅持商業和債務風險承擔的原有邏輯。
VIE架構中的各個主體之間雖存在不同股權和協議控制關系,但對于整個VIE架構運營都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其中的商業風險和債務本應當由各個主體依照其自身經營情況各自承擔。A公司的債權人是基于對A公司在VIE架構中的地位以及對VIE架構整體運營的信賴而開展的商事交易,即便A公司破產可能對VIE架構的運營產生影響,這也是VIE架構中相關主體應承擔的正常商業和債務風險,不應以拆解VIE架構、損害部分主體及其債權人利益的方式,不正當地改變該等商業和債務風險承擔的正常邏輯及原有的商業信賴。如果允許這種行為存在,那么就是允許將債務泥潭留給企業集團的某些主體,而將有價值資產進行剝離轉移。
四是應慎重考慮因果關系。
一般情況下,臨近破產企業的財產減損是多種原因共同造成的,董事、高管違反特別管理義務可能是直接導致企業財產減損的因素,但究竟是唯一因素還是重要因素抑或是次要因素,需要結合個案進行判斷。本案中,損失和賠償責任的認定,應以常某違反特別管理義務的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為限,對于因經營不善導致的損失,不屬于被告實施的拆解VIE架構而導致的損失。
法條鏈接
《上海市浦東新區完善市場化法治化企業破產制度若干規定》第四條
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企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情形的,應當及時采取啟動重組、向債權人披露經營信息、提請企業申請預重整或者破產重整、和解、清算等合理措施,避免企業狀況繼續惡化和財產減損。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反前款規定造成企業財產損失,管理人或者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向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線索提供丨破產審判庭
本文作者丨阮夢雅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 END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