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無錫中院就一起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作出行為保全裁定,明確責令六名被告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從原告處非法獲取、復制及傳輸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案是無錫法院首個作出行為保全禁令的商業秘密案件。
![]()
△作出保全禁令的裁定書(部分)
原告為生產、銷售貼膠機的公司,六被告分別于2024-2025年期間在原告處工作,實習期未滿便相繼離開原告公司。原告隨后在日常運營監控中發現,六被告通過微信傳輸了包含公司客戶資料、工藝設計細節、機械操作規范等在內的文件。原告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向六被告發出律師函,但均未有結果。鑒于此,原告向無錫中院提起商業秘密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
![]()
![]()
△被告手機中的部分聊天內容
在訴訟進行期間,為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行為保全申請,要求責令六被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泄露、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其非法獲取的技術與經營信息。
![]()
![]()
△案涉產品細節
無錫中院對原告的申請進行了全面而細致的評估,重點審查了采取保全措施的緊迫性與必要性。經過審慎考量,最終裁定準許原告的行為保全申請,責令六名被告自裁定生效之日至本案裁判生效之日,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從原告處獲取的技術和經營信息。此舉標志著無錫中院在運用行為保全手段,有效遏制侵害商業秘密行為方面邁出了開創性的一步。

行為保全是權利人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依法采取的權利救濟的法律制度。通過行為保全,權利人可以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獲得法律上的保護,有效防止正在進行或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導致的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害,從而避免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
本案作為無錫法院首例通過行為保全措施制止涉嫌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司法實踐,彰顯了法院對知識產權最嚴格保護理念的堅定貫徹,也是具體落實無錫中院《關于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十條司法措施》的有力舉措。
來源:無錫知產法庭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PREVIOUS REVIEW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