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開庭后,審判長示意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此時辯護人再次就“被害人”是否包括法人等非自然人主體、法庭是否依法向被害單位發出開庭傳票、被害人是否必須到庭參加訴訟、訴訟代理人是否有資格參與本案訴訟活動、辯護人可否就庭審程序問題發表保留意見等話題提出異議,并與合議庭發生爭論,耗時一個半小時。
休庭之后,合議庭明確: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與單位;本案開庭前已依法向各方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發送了開庭通知;被害人不必須出庭,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李二權律師發表意見:
1.認可公訴人該組證據,可以證實各待證事實,證明大中公司由兩被告人實際控制。
2.大中公司相關資金均在兩被告人及其親屬銀行賬戶中流轉,說明兩人隱瞞實控人身份,有侵占主觀目的。
3.大中公司以案涉房產抵押貸款,房產抵押評估價格為4278萬元,顯著高于1500萬元,貸款經辦人均由溫惠協調安排,證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寧遠喜質證意見:
1.對大中公司工商登記材料等真實性無異議。
2.陳志紅筆錄相關陳述屬實,侯艷云身份證由溫惠提供。但侯志明曾是寶新能源員工,薪資由寶新能源發放,且成立大中公司時已經離職,因侯志明身份質疑大中公司與其存在關聯不合邏輯,更不能證明其有犯罪行為。
3.穿透來看,大中公司由其實控,溫惠不是實控人,且未從大中公司獲取任何收益,僅階段性參與了大中公司設立、管理等,但兩人不構成犯罪。
4.對侯艷云、陳志紅筆錄無異議,但是能說明基礎事實。侯志明文化水平不足以理解“實控人”的法律含義,其相關表述不實。
5.對黃靄蓉筆錄相關陳述不清楚,認可劉婷筆錄內容,但與本案指控無關,不能證明犯罪。
6.其代表寶新能源簽署案涉房產買賣合同時,稅務局3038萬元評估價尚未產生,其當時不知該價格,系之后過戶過程中才得知,因此不能證明其存在職務侵占的故意,其只是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客觀上也無職務便利可用。
7.3038萬元評估價僅為委托表,非評估報告,結論不公允、可信,不能作為定罪證據。
8.德高公司出具的補充報告系對第一份評估報告的修改,存在日期錯誤等問題,對評估結論不認同;評估方法不完整,僅簡單列舉了周邊房產情況,論述不嚴謹不科學,評估結論與案涉房產價值無可比性;該報告所采用的“收益法”取決于有效毛租金、增長率、貼現率及未來存續年限四要素,對該四要素中的相關數值均不認可:毛租金方面,租金收益實際變動大、不穩定,且后續租戶陸續退租、全部空置,月租取值嚴重高估;增長率方面,可能為正或負,報告設定為6.5%無依據,事實上租金無遞增,出現負增長;折現率方面,報告設定為8.75%亦偏高;房產未來存續年限方面,商業用房使用年限為40年,案涉房產于1995年建成,大中公司2014年購入時存續年限剩20年,報告采用36年嚴重高估。且報告中明確提示評估結論不等同于評估標的的可實現價值,因此不能作為本案定罪依據,說明該評估報告系梅縣公安人為干預出具的假報告。
9.大中公司貸款時的房產抵押評估系當時為了多從工商銀行貸款人為高估,該評估機構系工商銀行認證機構,配合銀行需要做出該報告,并非案涉房產真實、客觀價值的體現。且該報告中價格類型為“抵押價值”,不等同于“市場價值”,目的僅為放貸額度提供參考,非公開市場價,且評估方法僅為極其簡單的“比較法”, 該報告效力甚至低于德高公司評估報告。
10.認可大中公司所貸2400萬元轉入證券賬戶,確由溫惠安排他人走賬,以表面上符合貸款用途。
11.其安排董梅芬將租戶25萬元押金從寶新能源賬戶取出轉存入大中公司賬戶情況不實,系虛假陳述。
12.朱春萌提供的“房屋租賃臺賬”是客觀事實,但只是階段性情況,不能作為評估房產價值的依據,也不能得出1500萬元就是低價的結論。當時因去地產戰略,不以市場邏輯行事,多少錢也要賣出。該表由丁珍珍填寫,應是溫惠從葉華能處取得,說明該表先于大中公司存在,其之前并未見過,到案后才見到。
13.大中公司審計報告載明的1600萬元購房款來源屬實,系其安排,但來自溫惠的50萬元應為大中公司注冊資本。對大中公司共收取過1409萬元房租無異議,對支付的人員薪資社保、償還貸款利息等金額無異議。但與其他人員的資金往來系各方相互借款,賬目核算后應是齊平的。其與溫惠有多年生活、差旅費用往來,會定期平賬,相互收支平衡。且溫惠幫忙償還大中公司銀行貸款。總之上述往來并非分贓款,溫惠無任何非法所得。
溫惠質證意見:
1.鄒錦開關于報案原因的陳述不實,其了解案涉房產的價值、交易情況。同意辯護人關于本案庭審程序問題的意見。
2.對大中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大部分認可,確認侯艷云身份證系其所借,但其從未見過大中公司章程,資料中也無其本人簽名,登記事宜皆由陳志紅辦理、代侯艷云簽名。唯一與其有關的信息是其出面幫忙辦理貸款時在送達地址確認書填寫了手機號碼。
3.侯艷云僅家庭主婦,因出借身份證曾被公安人員詢問,相關筆錄系迫于壓力做出。
因目前庭審進度緩慢,自今日起,下午開庭時間延長一小時至六點半休庭。
明日,溫惠及辯護人將繼續就該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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