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上海楊浦區延吉二村31號樓居民因加裝電梯起爭執。居委會調解時,68歲的胡某忽然癱倒猝死。家屬索賠116萬元。今年3月,楊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成某某夫婦賠償胡某家屬12萬元。成某某上訴。6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目前,成某某已申請再審。(11月4日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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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下胡某猝死的事發經過。
所謂“爭吵”,根據參與調解的吳警官的筆錄,是胡某夫婦和成某某到居委會調解室后,胡某“以聽不懂外地口音為由要求成某某講上海話”;成某某則表示“自己是外地人,不會講上海話”,只能講普通話。隨后“雙方情緒突漲,相互指指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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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是誰先出言不遜,發表地域性歧視言論強人所難,進行言語侮辱,激化矛盾的?不是一目了然的嗎?
之后,所謂“肢體沖突”,根據胡某妻子徐某某筆錄里的自認:“胡某就站起來抓住她的手叫她不要罵人,并沖過去用左手扣住她的脖子……”;這和吳警官的筆錄——“胡某用手掐住了成某某的脖子,想把她往門外推,成某某則是用手胡亂的往胡某身上抓,并將胡某口罩摘下……之后我責令胡某坐到內側的墻邊,遠離成某某,讓徐某某坐在外側能擋住胡某,避免其情緒再失控”,形成交叉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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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胡某驟然暴起掐脖子,成某某應激反應式作出掙扎反抗,何錯之有?完全構成正當防衛。
正如《檢察日報》新聞評論部原主任李曙明所說:掐脖子是種可能導致被掐者窒息甚至死亡的危險動作,手段明顯過激;而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9條規定:“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民法典》第181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至于成某某丈夫、64歲的馬某某到場后,根據徐某某筆錄里的自認:“期間沒有發生肢體沖突”;根據吳警官的筆錄:他只是單純“開罵(譴責)是誰打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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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乎是每個男人面對女人挨打,每個丈夫面對妻子被掐脖時,再正常不過的反應,人之常情。換誰都是意難平!正如法諺有云:“法律不強人所難”;難不成還不能譴責打女人,只準忍氣吞聲了?
即使忽略正當防衛因素,單純以侵權責任損害的構成要件來分析,亦須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四要件全部具備,缺一不可,才能判賠。
那么,無論是成某某的回懟侮辱、反抗掐脖;還是馬某某的譴責打女人,均屬正當,何錯之有?又有何違法侵權之處呢?再者,按吳警官筆錄里的說法:“他們四人還是你一句我一句的據理力爭”,“又過了十幾分鐘”,胡某突然癱倒猝死;后來家屬放棄尸檢,具體死因不明,也壓根無從建立起和成某某夫婦行為間的,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這不禁令人想起2017年“鄭州電梯勸煙猝死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電梯內勸阻他人吸煙無過錯,與吸煙人因心臟病突發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勸阻者不承擔責任”——分文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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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禁令人想起2020年“67歲老人超市偷竊雞蛋被攔猝死案”。江蘇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裁判:“谷某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與超市員工的合法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分文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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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個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都擯棄了“誰死傷誰有理”“誰能鬧誰有理”的庸俗司法,捍衛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弘揚了“以正對不正”的人間正氣。
反觀“被掐脖者還要賠償12萬”這一裁判,就實在是有和稀泥和開倒車之嫌。難不成,今后但凡女人被掐脖子、丈夫遇妻子被人打,就該得選擇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逆來順受保錢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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