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傳珠海一公司要求員工連續出勤37日,引起廣泛關注。據紅星新聞報道,15日下午,珠海市香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表示確已收到相關輿情,已經通知勞動監察部門調查核實該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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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來源網絡)
情況尚且還在調查中,透過公司相關負責人解釋中的片言只語,仍可以嗅到一些不太好的傾向。“公司確實近期有保障任務,需要人力,但實際上是把調休等權利直接下放給項目組了。目前是有實習生提出離職。”言下之意,因為有保障任務,所以需要犧牲員工休息權?因為把調休權直接下放給項目組,所以調不調休與公司關系不大?因為離職的是實習生,所以事情還不嚴重?
公司回答的“公司確實近期有保障任務,需要人力”,這正是容易帶偏用人單位工作節奏的點位所在。從以往一些勞動糾紛案例來看,不乏有用人單位以“特殊時期”“臨時承擔重大任務”“單位面臨困難”等為由,希望員工“不講價錢”投入接下來的戰斗,一旦有員工表示不爽,就會被以“覺悟不高”“沒有大局觀”“眼里只有個人利益”等加以訓斥。由于勞動者本身處于弱勢地位,加之不愿背負“覺悟不高”的不好影響,絕大多數員工只好選擇沉默,于是員工們的休息權就這樣遭到無情綁架。
之所以說是無情,在于一些用人單位綁架員工休息權不說,不僅不調休,還不給加班費,認為員工加班成為理所應當之事。誠然,公司有保障任務的確需要人力,但在制度安排上絕不意味著可以不按法律法規辦事,畢竟員工不是機器,更何況“休息好”是“工作好”的必要保證,公司有保障任務也好,有難關需要共渡也罷,都需要員工以好的狀態來完成任務、一起戰勝困難。試想,員工若帶著氣和累“連續出勤”,又怎么會有干勁和動力,加班效果又能好到哪里去。
按照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外的加班應給予相應的補償,且每月加班時長不得超過36小時,同時員工每周至少應享有一個休息日。建議用人單位在安排員工加班這件事情上不要再理直氣壯了,應該與員工商量著來,用人們能接受的姿態下達加班任務。伴隨著法治環境的日趨向好,再靠所謂的道義來綁架,實在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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