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用工制度的一種重要形式,是靈活就業的主要方式。非全日制用工適應了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需要,已成為促進就業的重要途徑。
網友咨詢: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之間能否約定試用期?
周燕萍律師解答: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當今靈活就業日益普及的背景下,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因其時間靈活、用工成本較低等特點受到越來越多企業和勞動者的青睞。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互考察期限,是勞動合同中的一項特殊條款。在非全日制用工關系中,用人單位無權設置任何形式的試用期。試用期制度設計主要是為了給予勞資雙方一個相互考察適應的期間,通常適用于較為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而非全日制用工本身具有臨時性、靈活性強的特點,勞動者往往可以隨時終止用工關系,用人單位也可隨時終止用工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這種用工形式本身已經具備了"試用"的特性,再設置試用期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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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萍律師補充: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并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周燕萍律師
廣東海際明律師事務所股權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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