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上班后,用人單位要求崗前培訓三天,參加完培訓覺得不合適就想跟用人單位提出離職,用人單位卻說未干滿15天沒有工資。這種情況下是否合理合法呢?
也迪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這里的“用工之日”是指勞動者開始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工作的日期,即便用人單位安排的是崗前培訓,勞動者參與培訓時已受用人單位管理、服從其安排,勞動關系自培訓之日起即已建立;同時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這意味著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包括崗前培訓這類用人單位安排的必要勞動),用人單位就應按實際工作(培訓)天數計算結清工資,與是否干滿15天無任何法律關聯,公司拒絕支付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選擇撥打 12333、向用人單位所在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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