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能勝任原崗位,調崗后自然要降薪”、“調薪必須和員工商量,公司沒單方決定權”——這類分歧是勞動爭議中的高頻痛點。司法數據顯示,2025年上半年全國因“不勝任工作調崗調薪”引發的糾紛同比增長62%,企業敗訴率高達69%。事實上,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公司可依法調崗,調薪并非絕對禁止,但需嚴守“合法、合理、程序合規”三大底線,否則極易陷入違法風險。
一、法律邊界調薪的合法性前提
調崗與調薪均屬于勞動合同核心條款的變更,法律既賦予企業合理調整權,也嚴格限制其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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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調崗權的核心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可先對其進行培訓,或直接調整工作崗位。這一規定賦予企業單方調崗的法定權利,但調崗需以“員工不能勝任”為前提,且新崗位需與員工能力相匹配。
2. 協商一致與合理關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確立了“變更勞動合同需協商一致”的基本原則,調薪作為薪酬條款的變更,優先適用這一規則。同時,《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明確,薪資應與崗位價值、勞動強度、技能要求掛鉤——若調崗后崗位價值降低、工作難度減小,合理調薪具有合法性;若崗位未變或要求提高,單方降薪則涉嫌違法。
3. 不得突破最低工資底線
無論調薪理由是否充分,調整后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不能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部分地區明確規定)。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企業無權通過任何形式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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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判定調薪合法的三大核心要件
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時,不會孤立評價調薪行為,而是結合調崗的合法性、調薪的合理性、程序的合規性綜合判定,三者缺一不可。
1. “不能勝任工作”需有充分證據
企業主張調崗調薪的基礎,是證明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原崗位,舉證責任完全在企業。
需有明確且公示的考核標準,如《崗位說明書》、《績效考核制度》中量化的指標(如“季度銷售額100萬”“項目交付合格率95%”),且員工已知曉該標準;
需有客觀的考核結果,如連續兩次績效考核表、工作失誤記錄、客戶投訴憑證等,形成完整證據鏈;
排除“末位淘汰”“強制比例淘汰”等無效標準,這類標準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能勝任”。 某科技公司以“末位淘汰”為由將員工調崗降薪,因無法證明員工未完成法定崗位職責,最終被判恢復原薪資標準。
2. 調薪與調崗具有合理關聯性
調薪必須與新崗位的價值、要求相匹配,這是司法審查的核心。
新崗位應與員工技能存在關聯,如會計調至財務分析崗合理,技術崗調至保潔崗則因缺乏關聯性被認定為惡意調崗;
調薪幅度需參考市場行情與企業內部薪酬體系,若原崗位月薪1萬元,新崗位市場均價8000-12000元,調整為9000元通常合理,但直接降至5000元則因顯失公平被否定;
不得借調崗名義變相懲罰員工,如因員工提異議就大幅降薪,這類行為會被認定為違法。
3. 履行協商與書面確認義務
即便調崗調薪具有合理性,企業也需履行法定程序。
調薪前應向員工說明理由、新崗位薪資標準及依據,聽取員工意見,不得單方強制通知;
無論協商一致與否,都需以書面形式固定結果,如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調薪通知書》,員工拒絕簽字的,可通過EMS郵寄并留存憑證;
若調薪涉及多人,調薪方案需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公示,確保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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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常見的三大操作誤區
司法實踐中,80%的調崗調薪糾紛源于企業的操作失誤,以下三類誤區最為典型:
1. 誤區一:“調崗必然可以降薪”的絕對化認知
部分企業認為,只要有調崗的合法理由,降薪就是“理所當然”。某制造企業因員工不勝任生產崗,將其調至后勤崗后,未經協商直接將月薪從8000元降至4500元,且低于當地同崗位平均水平,法院最終判決企業補發工資差額,并恢復合理薪資標準。這種忽視“薪資合理性”的操作,本質是濫用調崗權。
2. 誤區二:考核標準模糊,“不能勝任”缺乏依據
企業以“工作態度不佳”“團隊配合差”等模糊表述認定員工不勝任,卻無量化指標和客觀證據支撐。某教育機構以“教學效果不好”為由調崗降薪,但無法提供學生成績對比、教學評估報告等實質證據,仲裁委最終認定調崗調薪違法。
3. 誤區三:未履行協商程序,單方強制調薪
企業僅憑內部通知就實施調崗調薪,未與員工溝通,也未簽訂書面協議。某互聯網公司因業務調整,直接通過郵件通知員工“調至新崗位,薪資下調20%”,員工拒絕到崗后,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雇,法院認定公司單方變更合同違法,需支付賠償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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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構建合規的調崗調薪體系
企業需從制度、流程、證據三個層面入手,防范調崗調薪的法律風險。
1. 制度層面明確規則,筑牢合規基礎
在《員工手冊》中明確“不能勝任工作”的量化標準、考核周期及流程,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留存員工簽收記錄;
明確調薪的觸發條件(如崗位價值變化、績效結果)、調整幅度參考標準(如市場薪酬調研數據、內部同崗薪資水平),避免模糊表述;
在合同中約定“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公司可依法調整崗位,薪資按新崗位標準執行(不低于最低工資)”,但需確保約定不顯失公平。
2. 流程層面規范操作,保障程序正義
按制度開展考核,形成書面考核報告,由員工簽字確認;員工拒絕簽字的,通過郵件、會議記錄等固定證據;
調崗調薪前與員工面談,說明依據和方案,記錄溝通情況;對員工的異議,需書面回復理由,避免“一言堂”;
協商一致后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明確新崗位、薪資標準、生效時間;單方調薪的,需書面告知依據并留存送達憑證。
3. 證據層面全面留存,應對潛在爭議
包括崗位說明書、考核標準、績效表、工作成果、失誤記錄等,形成完整證據鏈;
協商時的談話錄音(需告知對方)、郵件往來、會議紀要等,證明程序合規;
市場薪酬調研報告、內部同崗薪資表、新崗位價值評估報告等,支撐調薪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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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在合規與靈活中平衡用工管理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調崗調薪是企業優化人力資源配置的合理手段,但絕非“隨意調整”的借口。法律的核心是平衡企業經營自主權與員工合法權益,調崗的合法性、調薪的合理性、程序的合規性,是企業規避風險的三大關鍵。
與其在糾紛發生后被動應訴,不如提前建立合規的調崗調薪體系,通過明確制度、規范流程、留存證據,將風險化解在源頭。這既是對《勞動合同法》的遵守,更是企業實現勞資和諧、穩定發展的長遠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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