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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合伙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唐某要求被告陳某分配合伙利潤的訴訟請求。
2022年5月,唐某與陳某就共同經營游艇裝飾工程施工、設計等活動簽訂《合伙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各出資150000元,各占投資比50%,并對合伙清算進行了詳細約定。協議簽訂后,唐某與陳某分別與案外公司簽訂《承包合同》開展業務,并就各自簽訂的項目進行開支并制作賬目。2022年8月15日,唐某與陳某簽訂退伙性質《協議》一份,但并未就合伙期間的經營財產及債務進行清算。唐某多次要求陳某分配合伙利潤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唐某與陳某之間系合伙關系,雙方的合伙關系終止后,合伙人在合伙期間財務賬目及盈虧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共同結算,對盈利和虧損均應按照投資的比例和協議約定進行分配與承擔。該案中,唐某與陳某在整個合伙期間,雙方均未采取正規財會記賬方式記錄收支情況,雙方提交的開支明細均系私人制作,未獲得對方認可,亦未能提交完整有效的財務收入和支出的憑證,更未對合伙期間的收支情況、款項往來、盈利虧損等總體結算。雖雙方簽訂清算協議,但該協議亦未對承包項目中雙方的開支及收益進行結算,在雙方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合伙盈余和合伙期間彼此認可的開支及收益的情況下,唐某主張陳某分配合伙期間利潤款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唐某不服該判決,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個人合伙,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資源聯合。合伙財產只有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伙債務后仍有剩余的,才能就剩余合伙財產在各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法官提醒,為方便個人合伙之間經營管理,合伙應簽訂書面合伙協議,對合伙事務進行明確約定。在合伙經營中,對合伙投入、支出進行規范管理,采用正規的財務記賬方式,謹慎保存賬目憑證,定期開展監督與對賬。合伙終止,應及時對合伙財產進行清算,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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