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生了侵權行為,被侵權人用醫保報銷了醫療費用后,侵權人還需要賠償嗎?11月5日,湖南高院披露了一起相關案件:學生在學校打架受傷,學校被判擔責,但主張損失賠償應扣除醫保報銷部分。法院審理認為,醫療保險與侵權糾紛是兩種法律關系,被侵權人用醫保報銷了部分費用后,并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對學校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被告:損失賠償應扣除醫保報銷部分
原告小明與被告小強、小軍均為某中專職校學生。某日,小明用“尼泊爾”軍刀追逐并挑釁小強、小軍,小強、小軍心生不滿,便約小明對其進行毆打,小軍右手持折疊刀朝小明的腹部扎了兩下。后扭打的三人被學校老師勸服,老師發現小明腹部受傷,遂將小明送至醫院治療。小明因傷住院治療19天,并導致抑郁癥復發。后來,小明訴至株洲市淥口區人民法院,要求學校、小軍、小強及二人法定監護人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2.69萬余元。
小強、小軍及其法定監護人辯稱,小明系事先挑釁、追逐方,本身存在過錯。學校則辯稱小明醫藥費已經通過醫保予以報銷,應當扣除醫保報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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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醫保報銷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小明與同校生小強、小軍發生矛盾后被二人刺傷,作為未滿18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侵權人,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負有安全教育、管理、保護義務職責,現對其學生安全管理不到位,亦存在一定過錯。原告小明持“尼泊爾”軍刀與二被告進行追逐和言語挑釁,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至于原告小明醫療費用部分,被侵權人產生的醫療費用應由侵權人承擔。醫療統籌報銷屬于社會保險,與侵權責任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案涉部分醫療費雖已由醫保報銷,但實際侵權人的侵權責任并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免除,故對被告的該辯稱意見不予支持。對于原告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障機構可向原告主張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部分予以返還。本案中,法院結合實際情況及各方過錯程度,依法判決被告小強、小軍承擔60%的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小明自身承擔1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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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醫保和侵權賠償不能“兩頭拿”
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被侵權人小明住院醫療費中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費用,是基于其繳納醫療保險而享有的醫療保險收益,該部分系醫療保險政策救濟,并不能因此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小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醫療費并無不妥。
那么,被侵權人可以醫保和侵權賠償“兩頭拿”嗎?答案是不可以!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個人已經從第三人獲得賠償后,應當主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回應當由第三人賠償的部分。如果個人拒不退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從以后支付的相關待遇中扣減其應當退還的數額,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提醒,被侵權人享受社會保險福利保障的同時,也要依法理性維權,切勿試圖隱瞞醫保報銷事實或拖延退款。
原標題:醫保已經報銷的錢,侵權方還要賠償嗎?法官這樣說
作者 | 黃能
來源 |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
編輯 | 崔秀娟 張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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