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訂金時明明顯示到手價268元,付尾款時卻變成了345元。”消費者李女士面對淘寶上的訂單詳情,感到困惑不已。她仔細核對后發現,原本應該自動疊加的店鋪優惠券并未生效,而客服告知她“該優惠券需要滿足特定條件才能使用”。
今年“雙十一”從10月20日開啟付尾款階段,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在支付尾款時遭遇了類似問題。被各種優惠計算規則搞得暈頭轉向的消費者們,最終發現預售價格甚至高于現貨價格,紛紛選擇退款。
這個本應讓利消費者的購物狂歡節,為何變成了一場價格“迷局”?消費者權益該如何維護呢?
“雙11”期間,商家以“預售”“定金”“紅包”等形式吸引消費者,其宣傳的優惠預售價若構成了對消費者的價格承諾,在消費者支付定金后,雙方便形成了合同關系。商家在消費者支付尾款階段如單方面漲價,屬于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其價格承諾,構成違約。若該行為也符合價格欺詐的構成要件,屬于利用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交易。
那么,商家在尾款支付環節漲價,是否構成違約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在消費者與商家達成的定金合同中,消費者有支付尾款的義務,而商家有以其所承諾的預售優惠提供商品的義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了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消費者在網購時,在支付定金前需要簽署預售協議,雙方的預售合同一旦成立,商家和消費者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如果消費者未按時支付尾款,屬于單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無權要求商家返還定金(付尾款后若退款則定金可退)。如果商家取消或調整所承諾的預售優惠,導致尾款金額上漲,單方面變更價格,屬于商家違約,消費者可要求商家退還定金并補償與定金同等金額的價款(雙倍返還定金)。
對于商家在尾款環節漲價是否構成欺詐,關鍵在于其在預售階段是否對尾款金額作出明確承諾。法官介紹,若商家在預售頁面、活動規則或與消費者的溝通中,明確表示尾款為某固定金額,而消費者在支付時發現高于商家承諾的,且商家無法對此作出合理解釋,則該行為可能構成價格欺詐。若商家在預售期間先以明確的低價尾款吸引消費者支付定金,后在支付尾款階段擅自提價,屬于價格欺詐行為,違反了我國《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以低價誘騙消費者,以高價進行結算”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消費者可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的規定,要求商家增加賠償金額,退一賠三。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客戶端編輯 王雪婷綜合大眾新聞、北京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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