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生活中,買賣合同是一種常見的合同形式,但由于買賣形式的多樣,導致買賣合同出現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11月4日,半島問法熱線(0532)80889800聚焦買賣合同糾紛,山東孚望律師事務所郭振全律師和藍文海律師在線接聽市民來電,就買賣合同相關的問題解答市民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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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9點30分剛過,市民陳先生就打來咨詢電話。陳先生稱,自己和某公司之前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為市場情況變化,雙方經過協商一致,簽訂了《解除買賣合同協議書》。
“在解除合同的時候,雙方還專門針對已經履行的部分做了結算,并都在結算單上簽了字。但結算完成后沒幾天,我發現有幾筆和合同相關的費用沒算進去,這幾筆費用確實是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合理支出。找到對方公司要求重新核算并支付這部分費用,可對方以簽訂的協議里有條款約定‘雙方約定簽訂解除、終止本合同,雙方完成結算后,再無任何經濟糾紛’為由,拒絕處理這幾筆賬目。”陳先生詢問律師,簽訂了協議,自己還能要求對方支付未結算的費用嗎?
郭振全律師表示,陳先生所遇到的問題,核心在于《解除買賣合同協議書》中“結算后再無任何經濟糾紛”條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后續主張未結算費用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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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與對方簽訂的《解除買賣合同協議書》,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若簽訂時雙方均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且協議內容是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那么該協議合法有效,也包括‘結算后再無任何經濟糾紛’條款,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若您想主張未結算費用,需滿足特定條件,否則法院支持您主張的可能性較低。”郭律師表示,如果陳先生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簽訂《解除買賣合同協議書》時,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或可撤銷情形,比如對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協議,或協議內容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先通過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或撤銷協議,待協議效力被否定后,再主張未結算的費用。
“如果您無法證明存在上述無效或可撤銷情形,法院通常會認定該條款是雙方對所有債權債務的最終處分,您再主張未結算費用,難以得到支持。”郭律師表示。
劉先生是做建筑施工材料銷售的,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做裝修工程的鄧某。2024年5月,鄧某承包了某小區居民樓裝飾裝修項目,需要大量建材,就從劉先生處買水泥和沙子。當時沒簽書面合同,就口頭約定了他需要的材料種類和大致數量,劉先生想著都是行業內的人,后續按實際送貨情況結算就行。“我多次給他送貨,每次送完貨,都會讓他那邊負責收貨的人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送貨單上寫清楚了每次送的材料名稱、數量。”劉先生說,項目結束后,自己拿著所有送貨單找鄧某要賬,可對方卻以“當初沒簽書面合同,沒約定過單價”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劉先生詢問律師,沒有書面合同,也沒明確約定單價,能認可雙方的買賣關系嗎?如果要追討貨款,貨物金額該怎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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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詳情后,藍文海律師表示,“無書面合同”和“無約定單價”不影響合同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藍律師認為,根據劉先生的描述,其已按約定向鄧某供應水泥、沙子,簽字的送貨單證明鄧某也實際接收了貨物,說明劉先生已履行“供貨”主要義務,鄧某接收貨物的行為表明雙方存在買賣合意。
藍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因此,雖然你們雙方未約定單價,但可按送貨期間,鄧某裝修的小區所在地區,也就是合同履行地水泥、沙子的市場價格計算貨款。若您送貨單上記載的單價與當時當地市場價格基本一致,法院也可能直接參照送貨單上的單價結合數量計算總貨款;若存在差異,則以市場價格為準。” 藍律師建議劉先生固定并整理相關證據,除了已有的送貨單,還需補充整理與對方的溝通記錄、送貨期間合同履行地水泥、沙子的市場價格證據等,并向鄧某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鄧某支付拖欠的建筑材料貨款及逾期付款損失。
問題1:沒有合同只有收據,能證明買賣關系嗎?
宋先生是做農副產品購銷生意的,高先生是做農產品零售的,高先生一直從宋先生處收購農產品。雙方從很早就一起合作,因為貨款結算都比較順利,所以一直沒簽過書面的買賣合同。 2022年,高先生從宋先生處收購了一批黃豆,當時交貨后他說資金周轉有點緊張,貨款先欠著,宋先生想著長期合作就同意了。當時沒打欠條,但宋先生供貨記錄。到了2024年,高先生又來收購黃豆,交貨后他還想先拖欠貨款,宋先生讓他在欠款收據上簽字,收據上明確寫了兩次總共欠貨款7萬元。之后宋先生多次找高先生催要,但他總是推諉,不償還貨款。宋先生想通過訴訟討要欠款,詢問律師他們之間沒有書面合同,法院會不會不認可他們的買賣關系?
律師說法:宋先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明確,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根據您描述的情況,您與高先生存在長期農產品購銷的交易習慣,2022年的供貨有您的供貨記錄佐證,2024年的交易有高先生簽字確認的欠款收據,這些證據能共同證明您已履行“供貨”的主要義務,高先生也接受了貨物,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中“買賣合同成立”的條件,法院大概率會認定雙方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您有權要求高先生支付兩筆貨款的本金。
問題2:提前退租,房東要扣全部押金是否合理?
李先生之前和房東張先生簽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房子兩年,每個月租金2000元。李先生當時交了3000元押金,合同里寫了押金是保障房屋設施的,沒提其他用途。前段時間,公司突然要調李先生去外地工作,沒辦法只能提前退租。李先生提前半個月就跟張先生說了要退租的事,退租的時候還一起檢查了房子,墻面、家具這些都沒損壞,水電費也都結清了。可要求退押金時,張先生卻說提前退租是違約,押金不退。李先生詢問律師,自己提前通知了房東,房子也沒弄壞,房東要扣全部押金是否合理?
律師說法:李先生,您的問題核心是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認定,以及押金能否退還、退還多少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規定。您與張先生簽訂的租賃合同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為兩年,您在租賃期僅滿一年時因工作變動提前退租,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完整的租賃義務,即使已提前通知并結清費用、房屋無損壞,仍屬于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張先生全額扣除押金的做法也不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同時,結合司法實踐中對租房押金的處理原則,押金的功能主要是擔保承租人履行合同(如支付租金、修復房屋損壞等),而非直接等同于違約金。您與張先生的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提前退租需扣除全額押金”,也未約定提前退租的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式,張先生直接全額扣押金,缺乏合同依據。而且,您退租時已結清水電費、房屋無損壞,不存在需要用押金抵扣的其他費用,張先生主張全額扣押金,也不符合押金的擔保功能。因此,張先生全額扣除押金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結合您的情況,若起訴至法院,法院通常會認定您提前退租構成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但因合同無約定,會結合張先生的實際損失確定賠償金額。而張先生的主要損失是您提前退租后,房屋空置期間的租金損失,參考類似案例,法院一般會酌定 1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從押金中扣除法定或酌定的違約金后,剩余部分張先生應當退還。
(半島全媒體首席記者 尹彥鑫 半島全媒體記者 蔣凱 宋泓睿)
來源:大眾·半島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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