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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大美界》原創
作者 | 李雪穎
一碗“冷飯”再度被央視炒熱。
柏薈醫療旗下4家醫美機構在2024年12月30日因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被集中處罰這事,在央視2025年10月月26日《每周質量報告》的曝光下,進入更多公眾的視野。
而就在事情發生的數日前(即2024年12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局長羅文在2024年12月21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那時處罰依據的是1993年公布施行,并于2017年、2019年兩次修改的版本。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后,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最新修訂版)(文末附原文)
《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版比2019版更明確、更細化、更嚴格。醫美企業可重點關注第三部分的三大不正當競爭行為,以規范自身的言行。
1
醫美機構違反這四條法條
罰款155萬
2024年12月30日被浙江溫州市市場監管局處罰的4家柏薈醫療的機構分別是:
溫州柏薈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罰155萬元;
杭州柏薈醫院管理有限公司新塘路醫療美容診所,罰70萬元;
上海柏薈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罰50萬元;
南京柏薈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罰50萬元(已于2024年11月11日注銷)
以溫州柏薈醫療美容為例,來看違法事實:
2020年8月以來,溫州柏薈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利用推介話術,對其公司的一位醫生情況進行虛假宣傳,讓消費者對醫生資質、水平產生誤解。
2020年以來,當事人為了獲得客源、增加交易機會,給予服務商一定比例提成,利用其影響力引客拉單。
經統計核實,截至案發,當事人共支付4566180元,違法經營額為1092.32萬元。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
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
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處罰如下:對上述兩種違法行為分別處罰款450000元、1100000元,合計15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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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機構屢觸紅線
律師深度解讀法條
上述這4家機構,都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版):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九條的規定。
溫州柏薈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之所以罰款金額更高,是因為還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之規定。
針對這四條醫美機構非常容易觸犯的法律條例,北京國標(濟南)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高忠進行了解讀。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版)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 律師解讀
高忠巖律師:該條款目的是禁止通過賄賂謀取交易機會,確保獲客手段市場化、透明化。
一般行賄方是經營者;受賄方是那些能夠利用職權或影響力來影響交易的單位或個人,比如渠道服務商、KOL、引流團隊等。
常見的違法形式是經營者按到店消費金額比例給予服務商提成,款項未在財務賬簿中如實反映,亦未向消費者明示。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版)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 律師解讀
高忠巖律師表示:“該條款的目的是禁止經營者對其商品或服務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保護消費者及其他經營者的決策自由與公平競爭。只要宣傳內容虛假或足以引人誤解即違反該條款,不要求證明經營者有欺詐的故意。”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版)第十九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高忠巖律師:(觀點)本案例未吊銷執照,說明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程度;執法機關處罰時會考慮經營者是不是配合調查,是不是初次違法、積極整改等情況,需要過罰相當。
● 律師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版)第二十條之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北京國標(濟南)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高忠巖:該條將罰款金額設定為兩檔,如果情節嚴重的,執法機關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于虛假宣傳的違法所得一般不容易精確計算,所以如果沒有造成比較嚴重的危害后果,一般會按照一般情節處罰。
3
警惕三類不正當競爭
規范企業行為
醫美機構除了注重以上四條非常容易觸犯的法律條例,還需更全面了解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
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最新修訂版)共五章四十一條,對下述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進行了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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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美界》拍攝
醫美機構們可重點警惕以下三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來規范自身的言行。
一是,明確了三類混淆行為
新媒體: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明確為混淆行為;
商標:明確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的商品名稱、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混淆行為;
搜索關鍵詞:規范對搜索關鍵詞的使用,規定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等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混淆行為
二是,細化四類不正當競爭行為
行賄受賄一起查。細化關于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不當有獎銷售和商業詆毀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商業賄賂:在現行禁止實施賄賂規定的基礎上,增加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受賄賂的規定;
增加對實施商業賄賂的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等“處罰到人”規定。
虛假宣傳:將虛假宣傳行為誤導的對象由消費者擴展為“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并加強對刷單炒信行為的規制,明確不得通過“虛假評價”方式幫助他人實施虛假宣傳;
不當有獎銷售:規定有獎活動開始后,經營者不得隨意變更有獎銷售信息;
商業詆毀:規定經營者不得“指使他人”進行商業詆毀,并將商業詆毀的對象由“競爭對手”擴展為“其他經營者”。
三是,增加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
數據算法: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實施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
侵害數據權益:增加關于侵害數據權益的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平臺規則:明確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
平臺經營:增加規定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
強化平臺責任,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此外,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的民事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明確為“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新)原文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共五章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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