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性使用商業標識的抗辯策略與法律邊界
一、案例改編:A化妝品公司與B商行的“關鍵詞爭奪戰”
A化妝品公司主營彩妝產品,2015年注冊“花西子”商標,經多年推廣已成為知名品牌。B商行(個體工商戶)在電商平臺銷售同類產品時,將產品標題設置為“花西子同款柔霧唇釉”,并在商品描述中嵌入“花”“西子”等關鍵詞。用戶搜索“花西子”時,B商行的產品出現在搜索結果前列,但點擊鏈接后顯示的商品詳情頁未使用A公司商標,且價格僅為正品1/3。A公司認為B商行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索賠50萬元。
“你的網店僅因關鍵詞關聯被起訴,天價索賠如何破解?關鍵在于厘清‘混淆行為’的邊界!”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
1. 裁判結果
某法院判決:B商行不構成商標侵權,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
2. 裁判理由
商標侵權不成立:
B商行未在商品詳情頁使用“花西子”商標,僅在產品標題中拆分使用“花”“西子”作為關鍵詞,未突出顯示或作為商標使用,不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消費者點擊鏈接后即可分辨非A公司產品,無實際誤購。不正當競爭成立:
B商行利用“花西子”關鍵詞的知名度吸引流量,主觀上攀附商譽(明知A品牌影響力)、客觀上分流客戶(降低用戶訪問A公司產品的興趣),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三、法律分析:為被告量身定制的抗辯策略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此類案件的核心在于證明被訴行為未導致“實際混淆”,且無攀附惡意。以下是針對被告的三大抗辯路徑:
1. 抗辯關鍵點一:混淆可能性≠實際混淆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要求“足以引人誤認”,但“進店前混淆”(僅搜索階段混淆)若未延續至交易環節(如消費者進店后即知非正品),則不滿足混淆要件。舉證策略:
提供網店頁面截圖,證明商品詳情頁無權利人商標;
收集消費者評價(如“價格實惠的非正品”),證明無實際誤認。
2. 抗辯關鍵點二:正當使用關鍵詞的“避風港”
法律依據:
若關鍵詞使用屬于描述商品特性(如“花西子風格”),或僅為指示商品用途(如“適用于花西子化妝工具”),可主張《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的正當使用。操作建議:
在標題中添加“同款”“風格”等說明性詞匯;
頁面顯著位置標注“本店與XX品牌無關”。
3. 抗辯關鍵點三:權利標識的“影響力不足”
法律依據:
反法保護需以標識“有一定影響”為前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若權利人無法證明其標識在被告使用前已具知名度,則混淆行為不成立。反擊路徑:
要求原告提供關鍵詞使用前的知名度證據(如區域銷售數據、廣告投放量);
舉證自身商品標題使用行業通用詞匯(如“西子”為古詩常用詞)。
四、被告如何化被動為主動?
1. 事前合規整改
關鍵詞篩查:
定期審查商品標題,避免直接使用他人商標(如將“花西子同款”改為“古風彩妝”)。流量來源多元化:
減少對單一關鍵詞的依賴,開發原創內容引流(如短視頻測評)。
2. 事中證據留存
網頁快照公證:
使用“可信時間戳”等工具固定頁面證據,證明未突出使用他人標識。消費者調研報告:
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報告,證明無實際混淆(如90%用戶知悉非正品)。
3. 事后策略性和解
降低賠償額:
主張“銷售額中僅極小部分源于爭議關鍵詞”(需提供平臺流量數據);承諾整改換免責:
立即修改關鍵詞并書面致歉,換取原告撤訴。
風險提示:具體案件因細節差異可能導致裁判結果不同,請務必咨詢專業律師。
俞強律師 爭議解決法律服務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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