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安居房又有的政策利好!
剛剛,海口市住建局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海口市安居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這是繼海南省住建廳近期發布的“安居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后,海南首個跟進的重點市縣!
具體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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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安居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安居房建設和管理,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安居房建設和管理若干規定》《海南省安居房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居房的籌集建設、審核配售、供后管理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按照有關標準建設,限定銷售對象、銷售價格、套型面積和轉讓年限,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
安居房應當納入本市保障性住房統一管理。
第三條本市安居房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安居房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安居房(重點園區除外)的配售等具體工作,并代持安居房政府產權份額。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安居房的籌集、建設、申請、審核、供后管理等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安居房的相關工作。
重點園區管理機構負責重點園區范圍內安居房的建設、申請、審核、配售以及供后管理等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擬定、調整安居房銷售價格,負責安居房項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做好安居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資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安排安居房建設用地及其供應。
市委人才發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公安和民政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安居房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安居房建設、籌集堅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購原則。上一年度安居房累計已銷售套數占累計已開工套數比例高于85%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發展、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以及重點園區,在10月底前制定本市下一年度安居房建設、籌集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實施。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可通過以下方式建設、籌集安居房:
(一)集中新建。利用新供應土地、存量住宅用地以及依法改變用途的工業、倉儲、商業、辦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設用地等集中建設。
(二)項目配建。在商品住宅、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改造等項目中配建。
(三)既有房源轉化。通過資產劃撥、收購、貨幣補貼等方式將政府閑置住房、市場化商品房或其他社會房源轉為安居房。
(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利用合法途徑建設和籌集的安居房。
第七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新出讓住宅用地建設安居房的,在供應住宅用地時,要優先保障安居房土地供應,專項用于安居房建設,并采取“限房價、競地價”,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安居房建設不受本市年度商品住宅實施計劃限制。
第八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以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安居房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將安居房銷售對象、銷售價格、戶型面積、產權限制、建設管理等要求,作為項目土地出讓條件載入招拍掛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納入與土地競得人(中標人)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中。
競買人(競標人)遞交書面競買材料、投標申請時,還須一并提交承諾書,確保按照要求組織開發建設。
第九條安居房套型面積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為主。面向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銷售的,單套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各種套型房源供應應當與本市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可根據本市家庭人口數量增長和結構變化情況,適當調整各種套型的比例,滿足改善型住房需求。
第十條安居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建設成本(包含土地成本、開發成本、管理費用、投資利息、稅費等)、居民家庭收入及商品住房均價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安居房銷售指導價格,并在土地掛牌前報市政府批準后在土地出讓合同中載明。安居房的銷售均價應當符合項目周邊配套及區位,原則上按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房價收入比不超過10倍或者不超過本市上年度商品住房銷售均價的60%確定。
第十一條安居房項目建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建設程序,嚴格執行國家、本省關于住宅項目規范、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技術標準及強制性規定,落實海南省安居房建設技術標準,按照本省有關政策規定采用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和全裝修建設方式。
安居房實行現房銷售制度,并依照商品房現房銷售備案的法律法規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對各種方式籌集的安居房房源統籌管理,統一組織配售工作。土地使用權人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安居房的,可對符合購房條件的本單位職工予以優先保障。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建立本市安居房項目信息、房源、申請審核、配售信息的電子檔案。保障對象的申請審核及配售信息應符合一戶一檔的要求,確保符合查詢及信息公開等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三條在本市城鎮從業的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和引進人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1套安居房:
(一)家庭成員在本市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二)本省戶籍居民家庭成員至少1人或者引進人才自提出申請之日起往前連續2年在海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且每年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不少于183天;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第(一)(三)項規定條件的引進人才,可向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提出預申請進行登記備案,在其符合全部申請條件并補充相關材料后轉入正式審查程序。
第十四條在本市城鎮從業的非本省戶籍居民家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在本市購買1套安居房:
(一)家庭成員在本市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二)家庭成員至少1人自提出申請之日起往前連續2年在海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
(三)家庭成員均持有本市的居住證滿2年以上,且每年在海南實際居住時間不少于183天;
(四)符合本省和本市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規定;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稱所稱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所稱實際居住時間按應繳納個稅或社保時間的一半計算。2020年4月28日前,繳納個稅或社保時間已達到要求的,不再核實實際居住時間;未達到上述要求的,須核實 2020 年 4月 28 日之后繳納個稅或社保時間對應的實際居住時間。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政策要求,以及本地住房保障能力、住房需求等實際情況變化,適時對安居房保障對象的范圍和申購條件作適當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購買安居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的,不影響其成年后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年齡后以單身居民身份申請本市安居房。
引進人才和年滿 28 周歲的單身居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安居房。
第十八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已購買過單位房改公有住房、單位職工集資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不得再申請購買安居房,但符合規定換購條件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補交差價換購一次較大戶型的安居房,原政策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收回。
申請人家庭成員已享受住房補貼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請購買安居房,但提出申請前應當停止享受住房補貼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申請人家庭成員自建住房面積核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一)自建住房產權已登記的,按登記的面積核定;
(二)自建住房產權未登記的,按實測面積核定。
對申請人家庭成員自建住房無產權登記的,由住房所在地的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協助核實并出具相關住房情況證明。
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以市統計部門的數據為準,由市政府公布并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安居房實行輪候分配制度。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結合安居房項目的房源數量和申請人數情況,綜合考慮申購對象家庭住房、落戶情況、申請時間等因素,確定安居房輪候規則并適時調整。安居房保障輪候期一般不超過3年時間。
第二十一條安居房購房資格申請實行常態化受理。
申請人應當填寫《海口市安居房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通過線下服務窗口或線上方式向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提出安居房申請:
(一)申請人、共同申請人身份證件、戶籍證明、社會保障材料、婚姻證明和人才認定證明文件等材料;
(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省城鎮無住房和無購房記錄,或在本省城鎮擁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低于本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的承諾。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優先配售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在提交前款規定材料的同時,簽署誠信聲明,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同意接受對住房狀況等的核查。
第二十二條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在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受理。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備且符合規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 3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二)審查。審核事項涉及其他部門協辦的,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內部流轉方式辦理。戶籍、社保、個稅、產權登記、婚姻、人才認定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通過政府信息互通方式提供相關信息或者在 5 個工作日內出具明確核查結果。
(三)公示。經調查符合購買安居房條件的申請人名單,由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在區政府網站及本部門網站等信息公開渠道予以公示,公示時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核實,經核實不符合購買安居房條件的,由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的審核意見書并說明理由。
(四)批準。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做出核準意見,并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備案。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公示及備案工作。公示平臺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市住房保障信息網站或相關報刊,公示期限為 7 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向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出具準予備案證明。
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根據備案結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安居房準購通知書》,并抄送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的審核意見書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安排安居房輪候:
(一)已取得限價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資格的;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級以上勞模;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復轉軍人;
(三)現居住房屋經鑒定屬應當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中有重殘人員或者屬于優撫對象的;
(五)其他依規定可優先安排住房的。
第二十四條《安居房準購通知書》自出具之日起3年內有效。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在《安居房準購通知書》有效期內組織申請人參加選房。
已取得《安居房準購通知書》的申請人,其家庭成員、戶籍、住房等與購房資格條件相關的情況在選房前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如實報告。
申請人取得《安居房準購通知書》的時間已超過半年以上的,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在實施選房工作前,應會同有關部門復核持有《安居房準購通知書》的申請人購房資格,對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取消其選房資格,注銷《安居房準購通知書》。
第四章 配售
第二十五條新建安居房項目主體結構封頂并完成樣板間建設后,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安居房可售房源及輪候登記情況制定選房方案,發布選房公告,
選房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出售的安居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包括項目位置、戶型面積、銷售價格等;
(二)申請期限及具體條件;
(三)選房方法和程序;
(四)其他必要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持有效《安居房準購通知書》,在申請期限內按要求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信息。
第二十七條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按下列程序開展安居房項目配售簽約工作:
(一)確認選房對象。根據本批次房源供應規模、申請人員條件和數量等情況,按照輪候規則和大于房源數量一定比例,確定入圍的優先申購對象和普通申購對象,并通過政府網站及本部門網站、選房現場等信息公開渠道,向社會公示。
(二)確認選房順序。首先采取隨機抽簽方式確定入圍的優先申購對象的選房順序,其次再采取隨機抽簽方式確定入圍的普通申購對象的選房順序。
(三)實施選房工作。組織申購對象按照選房順序,采取自主選取、隨機抽簽或者其他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的方式選房。排位在前的申購對象放棄選房的,由后續申購對象依次遞補。選房對象與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開發建設單位根據選房情況共同簽訂《安居房選房確認書》。
(四)辦理簽約手續。安居房項目辦理現售備案后,選房對象根據安居房選房確認書,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與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簽訂安居房使用管理協議。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可根據本地實際優化安居房配售程序,組織公證機構或群眾代表對選房過程進行公證或見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申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累計2次以上的,其取得的《安居房準購通知書》失效,且自失效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安居房,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一)提交安居房選房申請且被確認為選房對象,當期房源供應時,未在規定時限內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活動但未選定房源的;
(三)選定住房未簽訂《安居房選房確認書》的,或者簽訂后,在規定時限內未簽訂購房合同的;
(四)因自身原因導致簽訂的購房合同被解除的。
第二十九條安居房銷售應當使用統一的格式合同,并按有關規定實行住房銷售合同網上簽約及備案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安居房銷售合同網上簽約和備案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十條【閑置房源處置】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項目經過至少3輪集中配售后仍剩余房源的,且剩余房源閑置時間超過12個月的,經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由政府有關機構或企事業單位回購,依照有關規定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等,或者由項目開發企業補繳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后轉為市場化商品住房自行處置。
利用存量市場化商品住房轉化的安居房,按協議約定組織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將剩余房源恢復原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條安居房產權份額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其中承購人擁有70%產權份額,政府擁有30%產權份額,政府產權份額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代表政府持有和管理。
安居房完成配售后,開發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不動產權證書“權利人”“共有情況”欄分別登記不動產權利人、產權份額情況,“權利性質”欄登記為“安居房(共有產權住房)”,附記事項:“本套住房屬于安居房(共有產權住房),抵押、轉讓、使用按照安居房(共有產權住房)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五章 供后管理
第三十二條安居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五年內實行封閉流轉。封閉流轉期間,購房人確需轉讓的,可以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向符合本市安居房購買條件的購買人轉讓。購買人不符合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安居房的產權登記。
(二)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重點園區管理機構申請回購安居房。
回購或者轉讓價格最高不超過原購房價格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對應期限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
封閉流轉期內向符合條件的輪候對象轉讓的安居房,住房性質和產權份額保持不變,封閉流轉年限重新計算。
第三十三條安居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滿五年,購房人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重點園區管理機構申請上市交易或者申請取得安居房完全產權。
購房人承購的安居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產權后,住房性質轉變為市場化商品住房。
第三十四條購房人申請取得安居房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的,應向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重點園區管理機構補繳價款,具體計算公式為:補繳價款=屆時安居房市場評估價×(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年均折扣率×購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
政府持有的安居房產權份額按30%計算;年均折扣率結合住房折舊、政府合理折讓等因素統一按2%計算;購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的計算起止時間為簽訂購房合同之年起至申請完全產權之年,超過15年的統一按照15年計算。屆時安居房市場評估價格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在購房人申請取得安居房完全產權當年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第三十五條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項目集中配售后仍剩余房源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申請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在2個月內啟動后續配售工作。組織后續配售后仍有剩余安居房房源的,經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由政府或企事業單位整體回購后用作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或安置住房。
利用存量市場化商品住房或其他社會房源轉化的安居房,按協議約定組織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將剩余房源恢復原用途使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居房銷售價格的監督檢查,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擅自提高銷售價格或進行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以隱瞞或者虛報戶籍、年齡、婚姻和住房等狀況的方式弄虛作假,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購買安居房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重點園區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申請人尚未承購安居房的,應當撤銷其準購資格,并自撤銷其準購資格之日起 5 年內不予受理其安居房申請;
(二)申請人已經承購安居房的,應當責令申請人騰退住房,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指定單位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房屋,并不再受理其購買安居房申請。
申請人因騙購安居房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應當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暢通信訪舉報渠道,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對本市安居房保障實施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實施機構、重點園區管理機構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居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配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安居房,適用本省和本市現行有效的安居房供后管理政策。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引進人才,由省有關部門和市人才發展部門按照有關人才認定標準確定。
第四十二條基層教師和醫務人員安居房的建設和管理,市教育、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重點產業園管理委會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制定重點園區的安居房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的具體適用問題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 2025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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