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科技公司在全國各地設立了多個分公司,劉某系某昆明分公司的員工,與科技公司之間系勞動關系。后劉某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離職前方被告知其被登記為多家分公司的負責人,但是公司承諾會盡快辦理。但劉某離職后多次溝通仍沒有進展,還曾向市場監管局反映,但市場監管局認為不是登記錯誤,不予變更登記。請問劉某應該怎么辦?
也迪律師解答
劉某可起訴要求科技公司滌除其作為某十五家分公司負責人的登記事項。原因在于:根據《公司法》(2023修正)之規定,法定代表人需由擔任特定職務的人出任,其需要兼具對內經營管理公司、對外代表公司的實質關聯和能力條件。分公司是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的負責人由總公司決定并委任,并根據總公司的委托或授權代表分公司從事民事活動。同理,分公司負責人與公司及分公司之間也應存在實質關聯性。這種實質關聯性主要體現在要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本案中,劉某既不是某科技公司股東,也不是某科技公司董事、經理,與某科技公司或其分公司也不存在勞動關系。徐某雖曾入職與某科技公司昆明分公司,但已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與某科技公司失去利益關聯。在無證據顯示徐某實際參與某科技公司及其分公司經營管理、領取報酬等,其僅為掛名分公司負責人具有高度蓋然性,繼續由其擔任分公司負責人顯然有違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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