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工程公司向某消防公司購買一批消防器材,協議約定了貨物規格型號、數量、價格,貨物要求、送貨時間、異議日常時間、違約責任等。工程公司蓋章后將合同郵寄給了工程公司,但消防公司未蓋章寄回。消防公司已按約提供了貨物,工程公司在約定時間內也未提出異議。后工程公司未支付貨款,消防公司為起訴補蓋了公章,請問該合同有效嗎?
也迪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就購買案涉消防器材簽訂的《買賣合同》先行蓋章后發送給某消防公司,在某消防公司蓋章之前,某消防公司已按約履行了供貨義務,某工程公司亦已接受,故合同依法成立,且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亦屬有效。某消防公司在起訴后,雖在合同上補蓋了公司印章并由相關人員補簽了簽字,但合同內容并未改變,故上述行為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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