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新密市法院作出《司法懲戒決定書》,對阻礙執行公務的張某某處以拘留10日,罰款5000元的司法處罰措施。10月22日上午,張某某在新密市法院門口用擴音器播放錄音的方式哄鬧、吵鬧、辱罵法院工作人員。司法警察多次勸阻張某某,但其拒不配合,嚴重阻礙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正常執行職務。
新密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 項和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拘留10天并罰款5000元。新密市法院鄭重提醒廣大社會公眾,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國家司法機關,良好的辦公和審判秩序是司法活動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公民在表達個人訴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法院相關管理規定,切勿因情緒激動采取滯留、吵鬧、辱罵、強行闖入等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此類行為不僅無助于問題解決,更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甚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旦觸碰法律紅線,必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嚴厲懲處。
(河南法治報記者 宋夢杰 通訊員 馬營慧 李宜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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