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幫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詐騙罪共犯容易混淆。下面通過具體案例來深入解讀二者的區別。
小張在網上看到一則廣告,稱幫忙辦理銀行卡并提供給他人使用就能獲得高額報酬。小張心動后,辦理了多張銀行卡賣給了對方。后來,這些銀行卡被用于詐騙活動,被害人的大量資金通過小張提供的銀行卡流轉。小張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幫信罪抓獲。
小李與小王合謀實施詐騙。小李負責聯系被害人,編造虛假投資項目吸引被害人上鉤;小王則提供自己名下的銀行卡用于接收被害人轉來的資金,并按照與小李的約定進行轉賬操作,將大部分資金轉移至其他賬戶用于揮霍。最終,小李和小王因詐騙罪被警方逮捕。
幫信罪的主觀故意通常表現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幫助行為。在案例一中,小張雖然知道對方可能利用銀行卡進行違法活動,但他并沒有直接參與詐騙的故意,主要目的是獲取辦理銀行卡的報酬,對詐騙行為的具體實施和細節并不明知,其主觀故意更側重于幫助他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提供便利條件。
詐騙罪共犯具有與詐騙行為人共同實施詐騙犯罪的故意。案例二中的小李和小王,二人通過合謀,有共同騙取被害人財物的故意,他們相互配合,分別實施聯系被害人、接收資金等行為,積極追求詐騙結果的發生,主觀故意緊密圍繞詐騙犯罪展開。
幫信罪的行為主要是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行為。例如案例中小張提供銀行卡的行為,只是為詐騙資金的流轉提供了一個渠道,屬于一種輔助性的幫助行為。其行為對詐騙犯罪的完成雖然有一定作用,但并非直接決定詐騙行為能否得逞的關鍵環節。
詐騙罪共犯則直接參與詐騙犯罪的實行行為。像案例中的小李編造虛假投資項目欺騙被害人,小王負責接收和轉移資金,他們的行為直接針對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是詐騙犯罪得以完成的核心環節,對詐騙結果的發生起到了決定性作用。
幫信罪的幫助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是一種間接關聯。其幫助行為不一定必然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即使沒有幫信行為,詐騙分子可能也會通過其他方式完成犯罪。比如小張提供的銀行卡,詐騙分子有可能通過其他途徑獲取銀行卡來進行資金流轉。幫信行為只是增加了犯罪實施的便利性和成功率,但不是直接引發犯罪結果的原因。
詐騙罪共犯的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共犯的行為直接促使詐騙犯罪得逞,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案例中如果沒有小李和小王的共同詐騙行為,被害人就不會被騙取財物,他們的行為直接引發了犯罪結果的產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犯幫信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具體量刑會綜合考慮幫助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案例一中的小張,如果認定構成幫信罪,會根據其提供銀行卡數量、涉及資金流水等情節來確定最終量刑。
詐騙罪的量刑則根據詐騙數額等因素確定。根據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案例二中的小李和小王,因共同實施詐騙行為,會根據他們詐騙的總金額等情況來判處相應刑罰,通常量刑幅度會比幫信罪重。
在實際案件中,準確區分幫信罪和詐騙罪共犯至關重要,這直接關系到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司法機關需要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全面審查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行為方式及與犯罪結果的關聯性等因素,從而作出正確的法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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