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掏53萬修路,竟然還不讓村里給錢?!”
山東某地,村民張大哥看著村里坑坑洼洼的泥土路實在受不了了,一咬牙自掏腰包53萬元,給全村修了一條水泥路。更讓人意外的是,他還放話:“誰要給我錢,我就不干了!”
可路修好后,問題來了——這條路到底歸誰所有?是張大哥的私人財產,還是村集體的公共設施?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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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回顧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張大哥是村里的老實人,做點小生意,家境還算殷實。這些年村里的路一直是他的心病——下雨天泥濘不堪,晴天塵土飛揚,連個快遞都不愿意送到村里。
“每次開車回家,底盤都要刮好幾下,心疼死了!”張大哥跟老婆抱怨道。
去年春天,張大哥實在忍不住了,找到村委會提議修路。
村主任擺擺手:“修路是好事,可村里沒錢啊,你看看村集體賬戶,總共就幾千塊錢。”
張大哥瞬間瞪大眼睛:“那就這樣一直爛下去?”
村主任也很無奈:“要不你們幾戶有錢的人家湊湊?”
可一圈問下來,大家都在推脫,有的說手頭緊,有的說應該政府出錢。張大哥頓時感覺腦子有點轉不過來:“大家天天走這條路,怎么就沒人愿意出點錢呢?”
思來想去,張大哥做了個驚人的決定——自己掏錢修路!
“53萬,這條路我包了!”張大哥拍著胸脯對村主任說,“但有一個條件,誰要給我錢,我就不干了!”
村主任聽得一愣一愣的:“張哥,你這是圖什么?”
張大哥憨厚地笑了笑:“我就是看不得這破路,修好了大家都方便。至于錢,我不差這點,就當為村里做貢獻了!”
說干就干,張大哥聯(lián)系了施工隊,從設計到施工全程自己監(jiān)督。三個月后,一條寬4米、長800米的水泥路橫貫全村,村民們走在平整的水泥路上,紛紛豎起大拇指。
可問題也隨之而來。
有村民質疑:“這路是張大哥花錢修的,那產權是不是歸他?萬一他哪天不高興,不讓我們走怎么辦?”
也有人擔心:“會不會哪天張大哥要收過路費?”
更有甚者說:“張大哥這是在收買人心,想當村主任!”
面對這些議論,張大哥當即質疑:“我好心修路,怎么還成了別有用心?這路就是給大家走的,我從來沒想過要什么產權!”
這件事一出,網(wǎng)友炸了:
“53萬修路不要錢,這樣的好人哪里找?”
“錢是他出的,產權歸他天經(jīng)地義!”
“村民們這是典型的吃飯砸鍋啊!”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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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張大哥自費修建的道路,產權歸屬究竟如何認定?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建造的不動產物權,自建造完成時發(fā)生效力。”
從出資角度看,張大哥確實享有該道路的所有權。但這里有個關鍵問題——道路建在什么土地上?
農村道路一般建在集體土地上,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由集體成員共同享有。”
本案中最關鍵的法律適用是“添附”原則。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法律規(guī)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按照充分發(fā)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
張大哥在集體土地上修建道路,屬于典型的“附合”情形。道路作為附合物,應當歸土地所有人即村集體所有。
但這是否意味著張大哥就白出了53萬?
當然不是!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村集體應當對張大哥的出資給予合理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可以按照:
1.實際支出費用(53萬元) 2.道路增值部分3.村集體因此獲得的收益
最終雙方協(xié)商,村集體承認張大哥對村莊發(fā)展的貢獻,決定每年從村集體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作為對張大哥的感謝金,同時在村史館為張大哥立牌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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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深刻教訓
53萬修路不圖回報,這樣的義舉值得敬佩,但產權歸屬不能糊涂!
善意出資要賠償本是天經(jīng)地義,但誰會想到修個路,還涉及這么復雜的法律關系?
有網(wǎng)友熱議:“張大哥這種精神值得學習,但下次最好先簽個協(xié)議。”
也有網(wǎng)友表示:“村集體也不能白占便宜,起碼要給人家補償啊!”
從法律角度看,這個案例給我們幾個重要啟示:
1.任何重大投資都要事先約定權屬關系,哪怕是公益性質。
2.集體土地上的建設,產權歸屬有嚴格法律規(guī)定。
3.善意投資者的利益應當?shù)玫椒杀Wo。
4.鄉(xiāng)村治理要在法治框架內進行。
更深層次的思考是:如何在保護個人合法權益的激發(fā)更多人參與鄉(xiāng)村建設?
答案是建立完善的激勵機制和法律保障。讓張大哥這樣的熱心村民既能為村莊發(fā)展貢獻力量,又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回報。
對于此案您怎么看?歡迎您留言談談。
聲明:本文內容基于真實案件改編,當事人姓名及相關信息均已進行匿名化或虛構化處理,旨在保護個人隱私。文章僅以案例形式為大眾提供法律知識普及,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或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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