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的王某免費搭載兩位同事去武漢出差,途中因操作不當撞護欄致同事張某十級傷殘。張某索賠十余萬元,王某以“無償搭載且對方未系安全帶”為由拒絕全賠。法院最終認定構成“好意同乘”,結合張某自身過錯,判決王某承擔60%賠償責任。這場糾紛不僅撕破了同事關系,更藏著每個車主都該懂的法律門道。
一、事件始末:一趟順風車,鬧成“仇人”
2023年的一天,王某開車從十堰去武漢,同事張某主動找上門求搭順風車,說要帶另一位同事去武漢出差。王某想著都是抬頭不見低頭見的同事,拒絕了怕傷和氣,就答應了,沒收一分錢油費。
三人一路有說有笑地上了高速,張某和同事坐在后排。突然,王某猛打右方向,車子徑直撞上護欄,三人均受傷。其中張某傷得最重,后來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起初王某還挺內疚,打算拿幾萬塊人道補償。可張某一開口就要十幾萬,直接把王某惹火了:“我沒收你錢,是你求著搭車,而且你后排沒系安全帶自己也有責任,憑啥讓我全賠?”昔日同事徹底反目,2024年8月,張某把王某告上了法庭。
交警早就認定,事故是王某操作不當導致的,他負全部責任。但無償搭車、未系安全帶這兩個關鍵點,讓責任認定變得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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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拆解:這兩個規定,決定了最終判決
法院的判決不是“和稀泥”,每一分責任都有法律依據,不管是車主還是乘客,都得看懂這兩條規定。
1. 《民法典》1217條:“好意同乘”不是免責金牌,但能減責
這條法律是專門給“好心搭車”兜底的。它明確說,非營運車輛無償拉人,出了事故要是車主的責任,能減輕賠償,但車主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除外。
簡單說,王某免費帶同事,這份善意法律認賬,所以不用全賠。但“減輕責任”不代表“不用負責”,因為開車本身就是高風險行為,司機必須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要是王某當時酒駕、超速50%以上,或者故意撞護欄,那這條法律就沒用了,該賠多少就得賠多少。
2.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自己的安全,自己也要負責
這條規定把“責任怎么分、錢從哪出”說清楚了。首先,王某的車有交強險,得先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錢,這能幫他分擔不少壓力。
更關鍵的是,張某沒系安全帶的行為,屬于“自身過錯”。交警認定張某無事故責任,但不代表他對自己的傷情沒責任——不系安全帶會加重受傷程度,這是常識也是法規。法院讓他自己承擔40%責任,就是讓他為自己的疏忽買單。
三、網友吵翻了:好心真的會“惹禍”嗎?
這事一曝光,網友的觀點直接分成了兩派,吵得不可開交。
挺王某派:“這同事太寒心了!人家好心免費帶你,出了事反過來獅子大開口。以后誰敢再讓人搭車?簡直是‘恩將仇報’。”
站張某派:“傷殘是事實,事故確實是司機操作不當導致的。不能因為免費搭車,就不管傷者的損失,該賠的還是得賠。”
理性分析派:“法院判得挺公平。司機有責任但要減責,乘客自己不系安全帶也得擔責。既保護了善意,也沒縱容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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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下次再有人搭車,你該怎么辦?
這場糾紛沒有絕對的“贏家”:王某賠了錢,丟了同事情誼;張某受了傷,還落了“翻臉不認人”的名聲。但它給所有人提了個醒:
作為司機,別因“無償”就放松警惕,謹慎駕駛是底線;作為乘客,別把別人的善意當理所當然,系好安全帶是對自己負責。
最后想問大家:如果同事或朋友求搭順風車,你會答應嗎?要是真出了意外,你覺得該怎么劃分責任才合理?歡迎在評論區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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