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懷著身孕的王暖暖與丈夫俞曉冬在泰國游玩期間,被丈夫蓄意推下37米高的懸崖。王暖暖大難不死,卻身受17處骨折,胎兒也因傷流產。
2025年10月,被推下懸崖6年后,王暖暖終于等到了準予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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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暖暖遭此厄運,無疑是極其不幸的。但僅從遭遇家暴后成功離婚這一點來說,她其實也是相對幸運的那一個。還有更多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生活在恐懼與死亡陰影中的婦女沒能等到離婚判決書。
根據北京千千律所發布的《“看不見、聽不到”的家庭暴力——2017-2020千份涉家庭暴力離婚判決書分析》研究報告:
在1073份原告主張遭到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判決書中,法院認定構成家庭暴力的僅有66件。
成功認定家暴的比例僅為6%。
即便是在這66起通過鮮血淋漓的證據認定了家暴的案件中,最終判決準予離婚的也只有50件。
這意味著,已經被司法認定存在家暴情節的離婚起訴中,仍然有24%的受害者沒能通過離婚逃出魔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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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的一份判決書中,女方被男方打致輕微傷,還提交了醫院門診病情證明書、受案回執、司法鑒定等證據。法院認可了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也認定與離婚案件有關聯性,但不認為這能證明男方存在家暴。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首次將原告打致輕微傷可以原諒”,不準離婚。
有法官表示:“一次家暴就簡單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是不妥的,會極大傷害社會的婚姻關系。”
墜崖孕婦王暖暖被判決支持離婚損害賠償50萬元(不一定能實際得到)也是相對幸運的。在更多被認定家暴的離婚案中,受害人僅能得到極少的賠償,或者根本得不到賠償。
2019年,在河北一起離婚案件中,法院認定了女方兩次被打的事實:一次被毆打致四根肋骨斷裂,另一次被打致輕微傷。最終法院判定女方遭受了家庭暴力,準予離婚,但卻沒有支持女方提出的10000元的家暴賠償訴求。理由是:
受害方未能提供因家暴遭受損失的相關證據。
信息來源:離婚訴訟中,被層層“消解”的家暴|深度報道
四根肋骨斷裂,一次刑法意義上的輕微傷,連1萬元的賠償都得不到。不管你懂不懂法,應該都能意識到這里面肯定有什么事情不對勁。
我們這個社會的司法體系,對于“婚姻秩序穩定性”的重視遠高于對“婚姻中婦女安全與尊嚴”的重視。
何以如此?
經常被拿來當作借口的一個因素是孩子,他們認為對于有孩子的家庭來說,如果存在家暴就判處離婚可能對孩子的成長環境不利。
但實際上,婚姻中家暴的一方(男女都有,男性更多)除了對配偶施加暴力,有極大的概率也會對孩子拳腳相加。家暴的本質是權力地位上的強者(不一定是體格上的強者)對弱者生命與尊嚴的踐踏,婚姻和家庭只是給這種暴力提供了一個隱蔽且難以追責的環境,并不會改變其本質。幾乎不存在一個動輒對妻子施加暴力的人渣會對孩子呵護有加。
以保護孩子成長環境的名義縱容家暴,不準許離婚,最終只能是讓家暴受害者從一個變成兩個甚至多個,根本保護不了任何人。
還有一個常見的借口是判決離婚案例多了會傷害青年男女結婚生育的愿望。但這完全是因果顛倒的誤判。
當下社會的實際是,任何對離婚難度的提高都會轉化為對青年結婚意愿的傷害,最終反映到數據上就是全社會初婚年齡一再推遲,結婚率不斷創造新低。
男性或許會害怕離婚太容易導致自己半生努力打了水漂,而女性卻在害怕離婚太難導致自己的生命安全沒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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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下37米懸崖的王暖暖僥幸獲救
財產與生命兩者孰輕孰重,我想稍有基本常識的人都能判斷得了。
在當下社會中,男性和女性哪一方對結婚更有決定權,我想稍有社會經驗的人都能判斷得了。
人為提高離婚難度,尤其是存在家暴情形的案例不判離婚這種做法,完全不可能起到保障結婚意愿的效果,恰恰相反,它是當前阻礙青年女性踏入婚姻最關鍵的因素,沒有之一。
被扇了巴掌,能不能離婚?
被拽著頭發拖行,被打斷鼻梁骨,能不能離婚?
被打斷肋骨,脾臟破裂,能不能離婚?
被打進ICU,下半生都要掛著糞袋,能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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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者小謝不得不終身掛糞袋生活
值得慶幸的是,現在我們都知道了,被推下懸崖大難不死,是可以成功離婚的。
有必要把難度設置到這么高嗎?
一個人,無論是男是女,不想再和威脅自己生命的暴力分子一起生活在同一屋檐下,起訴要求離婚,這個理由還不夠正當,不夠有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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