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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與被繼承人基本事實
核心親屬關系:原告陳浩系被繼承人陳慧之子;被告吳斌系陳慧的前夫。吳斌與前妻育有二女一子,分別是吳娟、吳麗、吳強(均為成年子女);陳慧與吳斌均系再婚(1988 年 2 月 29 日登記結婚),陳浩系陳慧與前夫所生之子。
死亡時間:陳慧于 2023 年 5 月 24 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遺囑。
(二)房屋產權事實
涉案房屋(一號房屋)購買與登記:1998 年 10 月 8 日,陳慧與甲公司簽訂《公有住宅樓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購房款 139517 元,購房時折算陳慧個人工齡,首付款及全部貸款均由陳慧個人支付。2000 年 12 月 6 日,一號房屋登記在陳慧名下。
(三)離婚與房屋權益事實
離婚調解情況:陳慧與吳斌自 1994 年起分居,2007 年 6 月 12 日,法院就二人離婚糾紛作出 A 號民事調解書,內容為 “一、陳慧與吳斌離婚;二、陳慧與吳斌各自自行解決住房問題”,調解筆錄中雙方明確表示 “對于住房無糾紛”。
權益主張情況:訴訟中查明,吳斌多年來未就一號房屋主張過權益,也未在本案中提出相關訴求。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陳浩訴求
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原告繼承所有;
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由被告吳斌負擔。
(二)被告吳斌答辯意見
被告吳斌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庭審抗辯權。
三、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陳慧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原告陳浩繼承所有;
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由被告吳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四、法院說理
繼承開始與繼承方式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陳慧死亡時(2023 年 5 月 24 日)開始。因陳慧生前未留有遺囑,也未訂立遺贈撫養協議,依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其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定繼承人資格認定:
陳慧與吳斌已于 2007 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雙方無婚姻關系;吳斌的子女(吳娟、吳麗、吳強)系陳慧繼子女,且雙方再婚時繼子女均已成年,未形成扶養關系,故不享有繼承權;陳浩作為陳慧的親生兒子,是陳慧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涉案房屋的遺產屬性認定:
一號房屋雖購買于陳慧與吳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二人 2007 年離婚時,在法院調解中明確 “住房無糾紛”“各自自行解決住房問題”,且吳斌多年來未主張過房屋權益,應視為雙方已認可房屋歸陳慧個人所有,故一號房屋在陳慧去世時屬于其個人合法財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的規定。
原告主張的合法性認定:
陳浩作為陳慧唯一的法定繼承人,主張繼承一號房屋的訴求,符合法定繼承的規定,且有房屋登記證明、離婚調解書等證據佐證,事實清楚、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到庭的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吳斌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不影響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作出裁判。
綜上,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裁判。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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