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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熱搜時,訂婚60萬遭悔婚,法院判返還90%彩禮的標題讓不少人覺得正義得以伸張,畢竟在彩禮糾紛頻發的當下,能拿回大部分錢款似乎已是圓滿結果。
但當我逐一審視案件細節,算出男方的實際損失后,卻忍不住想問:這份看似公平的判決,真的平衡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嗎?
4天同居,12萬余元的直接損失,再加上金條增值的隱性虧損,這場短暫的訂婚究竟是誰的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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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返還率背后的真實賬本
要弄明白這場糾紛的核心矛盾,首先得把賬算清楚,判決書中的90%,遠非男方實際支出的全貌,吳某為這場訂婚投入的60余萬元。
包含了38.8萬元現金彩禮、6萬元見面禮、4萬元打送錢、2.5001萬元直接贈予周某本人、1.7萬元贈予其親屬,再加上100克金條(價值7.2萬元)和一枚3000元的金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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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花費中,周某僅認可38.8萬元的彩禮性質,其余均以男方存在過錯,屬于自愿贈予為由拒絕返還,法院最終以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為由,酌定返還90%。
但實際返還金額僅為48.7萬元,表面看,90%的返還比例已然不低,但細算下來,男方直接損失超過12萬元,更值得關注的是金條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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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7.2萬元購入的100克金條,如今金價飆升,市值已接近10萬元,這部分增值收益并未計入返還范圍,將這部分隱性損失算入,男方的總虧損實則超過15萬元。
相當于4天同居每天付出3.75萬元的天價成本,這場糾紛的爭議點遠不止于此,周某聲稱吳某對分手存在重大過錯,但卻未能提供有效證據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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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吳某為湊齊彩禮背負的婚前債務,在判決中也未被納入考量,現實中,像吳某這樣為彩禮舉債的男性不在少數,他們往往要承擔多年的債務壓力,一旦婚約破裂,不僅面臨財產損失,還要背負債務負擔,陷入人財兩空的雙重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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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說現在的婚俗在彩禮糾紛處理上,反而不如歷史上合理,核心在于傳統婚俗中存在的責任綁定機制,在當下逐漸失效,在古代,彩禮不僅是男方對女方家庭的心意表達。
更帶有定金性質,一旦女方悔婚,不僅要全額返還彩禮,還要雙倍賠償,以此懲戒失信行為,更重要的是,古代婚約多由媒人促成,媒人作為中間擔保人,需要對婚約的履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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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女方悔婚拒不返還彩禮,媒人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從源頭上遏制了借婚約謀利的可能,反觀當下,不僅雙倍返還的懲戒機制不復存在,就連媒人的責任也被弱化。
如今的婚戀介紹機構或媒人,大多只負責牽線搭橋,收取介紹費用后便不再承擔后續責任,即便出現悔婚、彩禮糾紛等問題,也無需承擔任何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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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只獲利不擔責的模式,讓彩禮逐漸失去了傳統禮節的意義,淪為部分人謀取利益的工具,更值得深思的是,古代婚俗中還有嫁妝雙倍返還的規則。
女方收取彩禮后,會以雙倍價值的嫁妝陪嫁,既體現了對婚姻的重視,也讓雙方的財產投入相對均衡,而現在,不少地方只強調男方的彩禮支出,女方的嫁妝卻逐漸簡化甚至缺失。
導致婚姻中的財產投入從一開始就處于失衡狀態,這種失衡,再加上悔婚時的低代價,讓一些女性群體形成了彩禮能拿多少拿多少,悔婚只需部分返還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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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婚姻弱勢
這場彩禮糾紛的本質,是婚姻關系中男女權利義務的嚴重不對等,而這種不對等的根源,在于社會結構變遷與法律保護機制的脫節。
過去,男權社會下女性在婚姻中處于弱勢地位,相關規則和法律更傾向于保護女性的權益,避免其因婚姻關系受到剝削,但隨著社會發展,女性的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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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主導的趨勢日益明顯,婚姻中的主要矛盾已經發生轉變,如今男性在彩禮、婚姻維權等方面,反而成為了需要被關注的弱勢群體,這種弱勢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男性為彩禮承擔的經濟壓力更大,在三四線城市及農村地區,彩禮金額動輒幾十萬,遠超普通家庭的承受能力,不少男性為湊齊彩禮不得不四處借錢,甚至影響家庭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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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男性在彩禮糾紛中的維權成本更高,由于缺乏專門的維權組織和明確的法律細則,男性在主張彩禮返還時,往往需要提供大量證據,耗時耗力。
即便最終勝訴,也可能面臨部分財產無法追回的情況,更令人擔憂的是,這種權利失衡正在加劇男女矛盾,甚至影響生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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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彩禮成為男性婚姻中的高風險投資,當悔婚低代價成為普遍現象,越來越多的男性對婚姻望而卻步。
畢竟,沒有人愿意為一場可能僅持續幾天的婚約,付出幾十萬元的代價和多年的債務壓力,這種對婚姻的恐懼,直接導致婚戀意愿下降,進而拉低生育率,形成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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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決彩禮糾紛頻發、男女權利失衡的問題,僅靠道德譴責遠遠不夠,必須從法律修訂和規則重構入手,重新平衡婚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應明確彩禮及相關財物的定性標準,對于金條、大額現金等具有投資屬性或明確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物,應認定為彩禮范疇,要求全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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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金戒指等小額個人禮物,可視為自愿贈予,不予返還。同時,應將彩禮的增值部分納入返還范圍,避免一方因財物增值獲利,確保財產返還的公平性。
而且應建立彩禮糾紛的追責機制,明確悔婚方責任,若女方無正當理由悔婚應承擔更高比例的返還責任,甚至適當賠償男方的經濟損失(如彩禮產生的利息、為籌備婚禮的合理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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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強化媒人的責任約束,要求婚戀介紹機構或媒人在促成婚約時,明確告知雙方彩禮相關的權利義務,若因媒人隱瞞信息或誤導導致糾紛,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后,應將大額彩禮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考量范圍,在離婚案件中,若男方婚前支付的彩禮金額較大,影響了其個人財產狀況,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予以適當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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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要求女方返還部分彩禮避免男方因婚前大額支出在婚姻中處于更不利的地位,只有通過這些具體的規則調整,才能讓彩禮回歸傳統禮節的本質,讓婚姻中的男女雙方真正實現權利義務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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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本應是婚姻的敲門磚,而非絆腳石,當一場訂婚需要以幾十萬的代價和多年的債務為賭注,當悔婚成為低風險高收益的選擇,受損的不僅是個體的權益。
更是整個社會的婚戀觀和生育率,唯有通過法律的完善、規則的重構,讓彩禮糾紛的處理真正公平公正,讓婚姻中的權利義務回歸平衡,才能讓更多人敢走進婚姻,讓彩禮重新成為傳遞心意的美好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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