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對方調解好了,法官問我是撤訴還是要調解書 —— 撤訴省事,要調解書好像麻煩點,選哪個好?”不少人打官司遇到調解成功,都會卡在這一步,其實選對選錯差別大,選錯了可能對方反悔你還得重新告,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調研員就說透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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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先搞懂 —— 撤訴是“回到原點”,風險大
按《民事訴訟法》,撤訴后案子就結了,相當于“沒打過這場官司”,只有一種情況適合撤訴:對方已經完全兌現承諾,你沒啥后顧之憂。
比如你告對方欠1萬,調解后對方當場把1萬轉給你,錢到賬、沒爭議,這時候申請撤訴沒問題,還能退一半訴訟費。
但要是對方沒完全履行(比如只給了5000,說剩下的下個月給),或承諾“以后慢慢還”,你千萬別急著撤訴!一旦撤訴:
對方反悔不履行,你得重新寫訴狀、交訴訟費、走訴訟流程,之前的時間全浪費;
要是過了訴訟時效,連重新起訴的機會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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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要法院調解書,才是“定心丸”,有法律效力
讓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雖然多等幾天,但好處太多,關鍵是調解書和判決書一樣有強制力(《民事訴訟法》第 105 條):
對方不履行,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比如調解后對方答應每月還2000,卻連續3個月不還,你不用重新起訴,直接拿著調解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幫你查對方財產、扣錢;
不用怕對方反悔: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后就生效,對方想改也改不了,不像撤訴后沒任何約束;
節省后續成本:就算要強制執行,也不用再交訴訟費,比重新起訴省時間、省金錢。
第三點:總結——記住這個“選擇公式”,準沒錯
選撤訴:只適用于“對方當場全額履行,錢/物到手,沒任何后續約定”;
要調解書:只要對方沒當場兌現、有后續履行承諾(比如分期還、后期交物),哪怕對方說得再好,都要要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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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覺得“跟對方關系好,不用要調解書”,法律文書才是最靠譜的保障,真等對方反悔,后悔都來不及。
你調解后選過撤訴還是調解書?有沒有遇到過對方反悔的情況?評論區聊聊,給其他朋友提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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