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魚塘主湯某欠魚飼料商匡某5.1萬元貨款,還款后雙方對賬差8000元——湯某說還了3.1萬,其中8000元被商家用可消除筆在借條上抹掉;匡某拿借條堅稱只收2.3萬。沒證據的湯某當庭提"發誓賭約",沒想到法院居然同意了,最終雙方調解結案。這起案件既藏著法律常識,又戳中誠信底線,看完直呼長見識!
一、老客戶對賬爆分歧:8000元咋"憑空消失"?
重慶墊江縣的湯某是個魚塘主,跟賣魚飼料的匡某合作多年,一直都是先賒賬、賣魚后結賬,合作得挺愉快。直到2022年8月,兩人算總賬時,湯某給匡某寫了張5.1萬元的借條,約定后續慢慢還。
接下來幾個月,湯某東拼西湊陸續還款,心里記著總共還了3.1萬,想著還剩2萬就清賬了。可等他找匡某對賬時,對方拿出借條一看,上面只寫著還了2.3萬,還差2.8萬沒還。
湯某當場就急了:"我明明多還了8000元!當時你在借條上備注過,怎么現在沒了?"他一口咬定匡某用了可消除筆,把那筆還款記錄給抹掉了。但匡某死活不認,說"白紙黑字寫得明明白白,我只收到2.3萬"。
兩邊吵得不可開交,湯某干脆停止還款,匡某氣不過,直接把這位老客戶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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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判案看證據!沒憑證真要吃大虧?
到了法庭上,雙方還是各執一詞。匡某拿著借條當鐵證,說上面的還款記錄清清楚楚,對"可消除筆"的說法堅決否認。而湯某這邊,除了自己的口頭陳述,啥實質性證據都拿不出來——當初還款都是給的現金,沒轉賬記錄,也沒讓匡某另寫收據。
這時候就涉及一個關鍵法律常識,咱們必須劃重點!
《民事訴訟法》第67條和其解釋第90條都明確規定:誰提出主張,誰就得拿證據證明。要是拿不出證據,或者證據不夠,就得承擔不利后果。
簡單說,湯某說自己還了那8000元,又說匡某用了可消除筆,這些都得他自己找證據證實。可他既沒現金還款的憑證,也沒法證明借條被篡改,按照法律規定,大概率要輸官司。
這里也給大家提個醒:不管是還錢還是借錢,能走轉賬就別用現金!就算用現金,也得讓對方寫收據、拍視頻留證,借條上的修改一定要雙方簽字確認,千萬別給可消除筆留機會——之前就有案例,有人用消字筆寫借條惡意逃債,最后不僅要還款,還被法院罰款呢!
三、魚塘主提"發誓賭約":法院居然同意了?
眼看著官司要按證據規則判,湯某突然拋出一個讓人意想不到的提議:"匡某,你敢對天發誓,說真的沒收到我那8000元嗎?只要你敢發誓,這8000元我就當沒還,欠你的2.8萬我一分不少給!"
這話一出,不僅匡某愣住了,網友也吵翻了:
- 反對派:"法院是講法律的地方,發誓能當證據?純屬瞎胡鬧!"
- 支持派:"方法雖然土,但管用啊!誠信有時候比證據還硬,心虛的人根本不敢發誓。"
- 中立派:"好奇法院怎么處理,總不能真讓當事人在法庭上發誓吧?"
沒想到法院還真同意了!法官說,《民法典》第7條明確了誠信原則,民事活動得誠實守諾,發誓雖然不是法定證據,但能喚起當事人的誠信意識,只要雙方自愿、不違背法律原則,就可以嘗試。
最后,法官帶著兩人在法庭院壩里完成了發誓儀式。儀式結束后,湯某也沒再糾結,當場和匡某達成調解,約定償還2.8萬元欠款,這起糾紛就這么解決了。
結論:法庭發誓該不該推廣?你怎么看?
這起案件真的挺特別,法院沒有死磕證據,而是用"發誓"這種傳統方式,既守住了法律底線,又兼顧了情理,完美詮釋了"案結事了人和"。
有人說這是司法溫情的體現,面對沒證據的僵局,誠信約束比硬判更有效;也有人擔心開了先例,以后會不會有人鉆空子,不靠證據靠發誓?
其實大家要明白,發誓只是調解手段,最終有法律效力的是調解協議,不是誓言本身。但這也提醒我們:不管是做生意還是日常往來,誠信才是根本,而留好證據則是保護自己的底線。
那么問題來了:你覺得法庭上的"發誓調解"值得推廣嗎?如果遇到沒證據的糾紛,你會同意用這種方式解決嗎?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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