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實現全國統一,“同命同價”賠償從理想照進現實——不再區分城鄉居民戶籍差異,統一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金額。
這一里程碑式的進步背后,是無數專家、學者、法律人士、公民長達十余年的持續呼吁與推動。曾經在北京做律師的劉曉原,也是這場漫長變革中始終站在前面的推動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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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0日,被媒體稱為北京首例“同命同價”的判決由朝陽區法院一審作出。
來京打工的甘肅籍農婦李秀能因車禍死亡,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肇事車輛所有人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李秀能家屬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喪葬費以及其他費用共計46.9萬余元。
李秀能出事時只有21歲。2001年,她初中畢業來到北京打工,后與四川在京務工的羅某相愛結婚,在北京生子。2006年5月18日,在朝陽區來廣營北路奶西路上,騎著自行車的李秀能被一輛重型自卸車剮倒死亡。經認定,重型自卸車負全部責任。
為李秀能家人代理人身損害賠償訴訟的就是律師劉曉原。當初李秀能的家人只是抱著能拿到賠償就好的簡單想法,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標準索要賠償是劉曉原的主張,法院一審即判決予以支持。
庭審中,為證明李秀能長期在京居住,劉曉原提供了李秀能的暫住證、孩子的出生證、其打工單位所開具的工作證明、李秀能夫妻在京租房的證明等證據。法院采納了他的主張,認定李秀能的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因此判決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進行賠償。
就在這起被京城媒體稱之為北京首例“同命同價”的判決見諸各大報紙、網站后,在另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陶紅泉,他的家屬看到媒體報道后,主動找到了劉曉原。
死者陶紅泉也是一名外地人,和李秀能一樣持農業戶口。陶紅泉1995年初便來到北京打工,至出事前已經在北京生活了11年。在此期間,陶紅泉一直在京從事生豬屠宰工作,平時就租住在大黃莊附近的一處民房里,死前還承包了一個鮮肉批發的攤位。
2006年10月16日晚上的一場車禍,奪去了陶紅泉年僅29歲的生命。經朝陽區交通支隊認定,陶紅泉與重型專項作業車駕駛員對該起事故負有同等責任。
陶紅泉留下了三個孩子,最大的才5歲,最小的只有1歲。陶紅泉的愛人胡海香希望自己和家人也能像李秀能的家屬一樣,可以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的標準拿到賠償款。
由于有了李秀能“同命同價”的判決,劉曉原平添了一份信心,陶紅泉的家人也滿懷希望。
2006年12月25日,包括胡海香在內的6名陶紅泉的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肇事車輛所屬單位及車輛的承包人,要求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的標準,索賠各項損失共計46萬余元。
雙方爭議焦點就集中在賠償標準的問題上。陶紅泉的親屬認為,陶紅泉已經在京生活、工作了11年,理應享受北京市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而肇事車輛所在的單位認為,陶紅泉為農業戶口,在北京沒有固定工作,仍應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陶紅泉系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在京并無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因此家屬要求按照北京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于法無據。于是,一審法院判決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加上喪葬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賠償22萬余元,其中死亡賠償金7.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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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紅泉和李秀能都是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可是兩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因認為一審法院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適用法律錯誤,劉曉原又幫助陶紅泉親屬提起了上訴。
劉曉原認為,陶紅泉在北京務工多年,以打工、經商為業,屬于在北京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人。且其持有有效的暫住證,在北京一直租房居住,其生前經常居住地就在北京。因此,陶紅泉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北京市城鎮居民標準來計算。
經過6個多月的堅持,這一次他們贏了。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基本采納了他們的意見。法院認為,根據《暫住證》等證據可以認定陶紅泉的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北京。“陶紅泉親屬要求按照北京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
據此,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進行了改判,陶紅泉親屬獲得了死亡賠償金17.6萬余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4萬余元,包括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4.7萬余元,賠償數額是一審判決的一倍。此案終以“同命同價”的賠償而告終。
從2006年至2009年,劉曉原總共代理了7起按“同命同價”提起索賠的案件。其中4起,法院按“同命同價”賠償作出了判決,當中包括二審改判的陶紅泉案;另外3起,法院則始終沒有支持“同命同價”。
劉曉原說,這7起案件全部是由北京的法院審理的。然而,究竟是“同命同價”賠償,還是“同命不同價”賠償,同在北京不同區縣的法院,甚至是同一個法院,由不同的法庭、不同的法官審理,結果也截然不同。
劉曉原稱,20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確定。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多是根據受害人相應的戶籍“身份”來“對號入座”。
2008年3月5日,劉曉原就“同命不同價”的賠償標準問題給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一份公民建議書,請求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進行審查。
該《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這條司法解釋,將死亡賠償金劃分兩個不同的標準,其劃分標準的唯一依據是戶籍。以當時北京市發生的案件為例,城市戶籍人口與農業戶籍人口之間的死亡賠償金,兩者之間相差二十多萬元。
劉曉原認為,同是一條生命,由于戶籍不同,其家屬得到的死亡賠償金相距如此之大,明顯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劉曉原在建議書中提出,如果司法解釋以戶籍為依據,劃分不同賠償標準,這就是從法律上將人的生命“價值”作了高低貴賤之分。以戶籍來劃分不同的賠償標準,不僅是對農村居民的身份歧視,也是適用法律不平等的表現。因此,他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中的違憲性問題審查,以盡快制定出新的司法解釋。
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侵權責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有觀點認為,《侵權責任法》確立了“同命同價”的原則。
劉曉原卻認為,這部《侵權責任法》在“同命同價”的問題上確實有所進步,但仍然是附條件的“同命同價”賠償。“這是不是意味著,當事故只造成一人死亡時,仍然是按死者戶籍來計算死亡賠償金呢?”照此規定,農村居民遇上事故,最好能與城市居民死在一起,否則還是得不到“同命同價”的賠償。
劉曉原認為,在“同命同價”的問題上,法律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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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6日,已經不是律師的劉曉原以公民身份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重申“同命不同價”的違憲性問題。
此時距他首次建議已過去11年,盡管部分省市(如重慶)已通過地方立法突破戶籍限制,但全國性司法解釋仍未修改。《侵權責任法》雖規定“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可同命同價,但僅適用于特定場景,農村居民單人死亡仍難逃戶籍歧視。”他在信中尖銳指出,“法律不能止步于‘附條件平等’。”
因為關注“同命同價”賠償案,劉曉原在法律博客特別增設一個專欄,收集很多起同類案件及媒體對各地案件的報道。
由于有包括劉曉原在內的眾多法律人長期堅持,逐漸匯聚成了推動“同命同價”賠償的變革力量。
2019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2022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修改決定,徹底刪除“同命不同價”條款,宣告這一延續二十余年的司法痼疾終得根治。
“每一個生命都值得被尊重,每一份正義都值得被捍衛。”
劉曉原用十二年時間詮釋了一名法律人的擔當。正如媒體報道所言:“‘同命同價’的實現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無數人共同推動的結果。”而劉曉原的故事,正是這段歷程中不可或缺的注腳——他以專業能力剖析制度漏洞,以公民身份傳遞民間聲音,最終讓公平正義從紙面走進現實。
如今,當城鄉居民因侵權死亡均可獲得同等賠償時,我們不應忘記那些曾為打破戶籍枷鎖而吶喊的身影。劉曉原與“同命同價”的故事,不僅是一部法律進步史,更是一曲關于平等與尊嚴的時代贊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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