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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肇事引糾紛
調解護航求學路
吉水縣人民法院
近日,吉水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在承辦法官堅持不懈的耐心溝通與專業調解下,原、被告雙方從剛開始的爭鋒相對,沖突迭起,到最后相互理解,各自退讓,最終達成一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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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緣由
2024年10月某日晚間,某中學高三學生袁某,下晚自習后駕駛登記在其父親袁某某名下的輕便二輪摩托車回家,與橫過道路的原告郭某某發生碰撞,致使郭某某受傷和車輛受損。經吉水縣交警大隊認定,學生袁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郭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郭某某被送至吉水縣人民醫院、吉安市中心人民醫院等住院治療。經診斷郭某某右側肱骨大結骨折、腦梗死等。經司法鑒定郭某某腦梗死后遺癥構成七級傷殘,交通事故與該傷殘之間構成輕微因果關系,后郭某某要求被告袁某、袁某某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遂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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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梳理了案情,并聯系原、被告雙方進行溝通。考慮到被告的輕便二輪摩托車并未購買保險,如直接按法律規定判決賠付,被告方可能要承擔高額賠償;并且被告袁某還有兩個幼小的弟妹,袁某某及其妻子均是務工人員,家庭收入菲薄。袁某剛剛于2025年考上大學,剛入學可能就要背上沉重的債務壓力。思慮再三,承辦法官決定此案不直接開庭判決,而是召集原、被告雙方,從情理法各方面進行調解。一方面向原告方及其家屬做思想工作,向其釋明原告的腦梗死后遺癥主要系其自身疾病因素造成,交通事故的影響較小,要求被告承擔較高的賠償不符合情理,被告家庭經濟困難也很難執行到位;另一方面向被告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如依法判決可能賠償數額較高,加上袁某剛考上大學就讀,高額賠償無法賠付還可能中斷其大學學業,被告方應積極籌集錢款先行賠付部分,取得原告的理解減少賠償額。
經承辦法官與雙方反復溝通協調,最終原、被告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原告郭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被告袁某、袁某某自愿同意賠償70000元,其余款項原告自愿放棄,被告袁某、袁某某當場支付25000元,并保證分兩年賠付完剩余款項。
司法審判是善良與公平的藝術,法官不僅要嚴格依法裁判,也要幫助群眾實質化解矛盾糾紛;不僅要明辨審慎,更要傳遞司法溫度,彰顯人文關懷。該案件圓滿化解,既依法保障了傷者一方獲得賠償的合法權益,也減輕了被告家庭經濟負擔以及被告袁某的大學就讀壓力。未來,吉水法院將持續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以“如我在訴”的理念,不斷提升化解矛盾糾紛能力,用心用情踐行司法為民。
來源:吉水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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