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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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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此次修訂理順了地名管理體制機制,充實了地名管理工作內容,凸顯了地名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功能,使其更方便群眾生產生活、更好傳承保護地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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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政策性和全局性,此次對地名管理原則的修訂,明確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在此基礎上,條例細化了地名命名、更名程序,明確要求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同時強調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地名不符合當地歷史文化傳統、公序良俗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可以依據職權啟動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條例還補充規定,建設項目涉及地名命名的,應當在申請立項時使用地名方案確定的地名,或者在編制規劃、申請立項時提出預命名方案,并征求民政部門意見。
通過修訂,地名使用和地名標志設置有了新規范,條例列舉了必須使用標準地名的六種情形。考慮到地名標志作為法定標志和公共基礎設施,還對地名標志數字化建設提出要求,對地名標志的制作和設置、主要內容、智能化展示、維修等具體要求以及設置時間、單位和個人保護地名標志的禁止行為、移動或者拆除的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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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是歷史的“活化石”,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載體,寄托著人們對故鄉的深厚情感。條例設專章強化對地名文化的保護利用,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加強地名文化保護的政策措施等責任,要求民政部門依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名保護名錄,將符合條件的歷史地名、紅色地名、地名文化遺產等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列入名錄。名錄編制、調整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征求有關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意見。如果確需對名錄中涉及的地理實體予以拆除或者遷移,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制定相應的地名保護方案。條例還對鼓勵、支持開展地名文化保護、研究、宣傳和闡釋,開發地名文化產品、發展新業態,促進地名文化普及和傳承創新等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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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日報·交匯點
選稿:江西地名研究小組
編輯:宋柄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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