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違法發放貸款宣告無罪案
-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 案號:(2016)渝05刑終298號
- 入庫編號:2025-03-1-127-001
- 關鍵詞:刑事、違法發放貸款罪、宣告無罪、貸前調查、審貸分離
- 裁判要旨:對于貸款人騙取擔保后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情形,負責貸款調查評估的銀行工作人員如果已經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內部規章的規定,履行了其職責范圍內的調查評估義務,即使貸款最終發生風險,其行為也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一、 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一)基本事實梳理
被告人劉某系商業銀行客戶經理,職責為貸前調查。在經辦某電器公司250萬元貸款業務時,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蘇某(已因合同詐騙罪判刑)提供了虛假資料并騙取了擔保公司的擔保。劉某履行了審核書面材料、實地考察經營狀況、核實賬目及擔保人能力等程序,撰寫了調查報告并提交審貸委員會審批。貸款發放后,借款人未能償還,銀行最終通過行使擔保權從擔保公司處收回全部本息,未遭受損失。公訴機關以劉某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提起公訴。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在貸款最終發生風險(雖未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負責貸前調查的銀行工作人員劉某,其履職行為是否達到了“違反國家規定”的罪質要求,從而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二、 法律分析
本案的判決雖由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作出,但其裁判理由蘊含著深刻的刑法教義學原理,對理解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具有標桿意義。分析可從以下三個層面展開:
(一) 構成要件符合性:“違反國家規定”的實質解釋
《刑法》第186條將“違反國家規定”作為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要素。此處的“國家規定”,根據《刑法》第96條,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 形式層面:援引的規范性文件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援引了《商業銀行法》第35條(審貸分離制度)和《貸款通則》第28條、第40條(調查、審查人員職責分工)。《商業銀行法》屬于法律,無疑是“國家規定”;而《貸款通則》雖為部門規章,但其內容是對《商業銀行法》審貸分離原則的具體化和操作細化,在判斷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時,可以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
- 實質層面:注意義務的邊界與內容“違反國家規定”的實質,是行為人違反了其職務所要求的特定注意義務。本案的關鍵在于準確界定劉某作為“調查評估人員”的注意義務邊界。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調查評估人員的責任是“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而審查人員的責任是“審查失誤”。這是一種基于分工負責專業判斷的職能劃分。劉某的注意義務是過程導向的,即其是否按照行業慣例和銀行內部規范,履行了盡職調查所要求的系列動作(如審核材料、實地走訪、核實擔保等)。而判斷貸款是否最終應予發放,是審貸委員會的結果導向的決策義務。劉某履行了其份內的調查職責,即便借款人蘇某騙術高超,其提供的虛假材料足以騙過一個審慎的調查員,這也屬于民事欺詐領域的風險,不應輕易升格為刑事犯罪。法院認為劉某“未違反信貸管理相關規定”,正是對其已履行法定注意義務的確認。
(二) 違法性:行為無價值與結果無價值的雙重檢驗
刑法理論通常從行為無價值(行為本身的惡)與結果無價值(行為造成的惡)兩個角度評價違法性。
- 行為無價值層面:劉某的行為不具備實質違法性。其整個貸前調查過程合規、審慎,主觀上是為了銀行的利益開展業務,而非濫用職權、漠視規則。其行為不具有違法發放貸款罪所要求的“行為惡”。
- 結果無價值層面:盡管“造成重大損失”不是本罪唯一的入罪標準(還有“數額巨大”),但損失結果往往是衡量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核心指標。本案中,銀行通過擔保權實現了全額受償,最終未造成任何經濟損失。這一事實極大地削弱了劉某行為的可罰性。它反證了兩個問題:第一,劉某對擔保情況的調查是真實、有效的,擔保公司確有擔保能力且承擔了責任;第二,該筆貸款業務的風險控制鏈條是完整的,銀行系統的運行機制成功化解了風險。一個沒有造成法益侵害結果的行為,其刑事可罰性自然存疑。
(三) 責任主義:主觀罪過的認定
違法發放貸款罪在主觀方面通常表現為故意,但也包括重大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需建立在對“違反國家規定”有認識或認識可能性的基礎上。
本案中,劉某嚴格按照程序履職,其主觀上相信自己經辦的是一筆有足額擔保、風險可控的正常貸款,并無違反規定的故意。同時,其已盡到與其職責相匹配的審慎注意義務,無法預見也難以識破借款人精心策劃的、甚至騙過了專業擔保公司的騙局,因此也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重大過失。將貸款未能收回的風險全部歸責于前端調查人員,違背了責任主義原則,是一種客觀歸罪。
三、 辯護思路總結
基于上述分析,針對類似違法發放貸款罪指控,辯護人可以構建如下立體化辯護思路:
- 職責程序之辯:核心論證被告人是否嚴格履行了其崗位職責所要求的全部貸前調查程序。應詳細羅列其審核的材料、進行的實地調查、采取的核實手段等,證明其行為符合行業規定和內部流程,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 責任劃分之辯:強調“審貸分離”原則。明確被告人的角色僅是“調查員”而非“審批人”,其責任在于提供真實、全面的調查信息,而貸款的決策權在審貸委員會。不能將審批環節的責任或銀行整體風險轉嫁至調查環節。
- 損失結果之辯:積極核實貸款最終是否確實造成了“重大損失”。如果銀行通過擔保、抵押物處置、資產重組等方式實現了債權,甚至部分實現了債權,都應明確提出“未造成重大損失”或損失金額未達立案標準的辯護意見。
- 主觀狀態之辯:闡述被告人不存在徇私情、謀私利或明知違規而放任的故意。即便存在調查不夠深入的情況,也應論證其屬于一般工作失誤或民事過失范疇,未達到刑法意義上的重大過失,更非故意。
四、 結論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某案的裁定,確立了一個清晰的司法規則:刑事打擊的鋒芒應對準真正濫用金融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而非那些在職責范圍內已盡審慎注意義務,卻因外部欺詐等因素導致貸款風險的從業人員。該案精準地把握了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罪質界限,體現了刑法謙抑性原則,對保障金融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維護金融業務正常開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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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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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元
乾成北京 合伙人/律師
李元律師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審判經歷,曾任審判長,審理了近干件刑事案件,積累了大量的司法實踐經驗。其參與或主審的案件或重大復雜,或影響較大,包括10余件因證據不足而由檢察機關撤訴的案件,以及大量職務侵占、貪污、受賄、非吸、集資詐騙等類型案件。此外,還專門負責審理外國人犯罪案件。李元律師主攻經濟犯罪的辯護與控告、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涉外刑事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等領域。憑借法官的從業經歷和外語特長,李律師在外國客戶的國內刑事業務方面有較大優勢。獲評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務品牌指南(2024):爭議解決領域》精品律師。
業務領域:經濟犯罪辯護與控告涉外刑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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