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的林女士怎么也沒想到,一次出于好意的幫忙,讓她在數年后背上了一筆不小的債務。
2014年10月21日,林女士出于朋友情誼,幫忙促成了一段借貸關系。她的親戚楊某需要資金周轉,同事李某有意出借資金獲取利息。由于當時實際借款人楊某在外地,無法立即出具借條,林女士做出了那個讓她后悔多年的決定:以自己名義代為出具借條。她堅信這只是臨時措施,想著等楊某回來補簽真正的借條就能解決。
然而,盡管親戚補簽了借條,但由于親戚未能足額償還該筆借款,這張借條最終讓林女士站上了被告席。
稱“只是代寫借條”卻被告上法庭
“只是幫個小忙”。林女士至今仍清晰記得當時的想法。
對于借款,她回憶,當時出借人李某提出出具借條時,親戚楊某在外地無法當即給出,李某就請林女士幫忙代寫借條以安撫母親的擔心,之后再讓楊某補寫借條。林女士覺得,這不過是朋友間舉手之勞,資金直接打給了楊某,自己只是紙面上的“臨時替身”。
“借款人:林** 2014年10月21日”借條落款處,清晰地寫上了她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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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向李某出具的借條
四個月后,2015年2月23日,實際用款人楊某補簽了借條,明確寫著“今借到李*20萬元”。銀行流水也清晰顯示,借款直接進入了楊某賬戶,林女士自始至終沒有經手過一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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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向李某補交的借條
在接下來的三年里,借貸關系正常履行。出于熟人義氣,林女士甚至幫忙通過微信轉賬支付了部分利息,每次轉賬都細心備注了利息所屬時段。
轉折發生在2017年底,楊某開始停止支付利息。出借人李某多次催討無果后,于2019年2月收到了楊某歸還的10萬元本金,但剩余的10萬元本金及利息始終沒有著落。
2023年,李某一紙訴狀將林女士和楊某共同告上法庭。直到此時,林女士仍堅信自己不會承擔任何責任——“我只是代寫借條,錢都沒經過我的手”。
法院認定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審理中,楊某并未到庭。突然變成被告的林女士欲哭無淚,她辯稱,自己不是本案的被告,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只能算是知情的第三人。
她認為,這次借款的債務人是親戚楊某,自己只是在兩人之間起到了介紹的作用,因李某向楊某轉款后未能及時出具借條,她才代為向李某出具了借條,但事后真實的借款人已經向李某出具了借條,因此自己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林女士說,當親戚楊某補上第二張借條時她曾向李某要回借條,但對方表示已經撕毀。而且在后續的溝通中,李某也多次在錄音中親口承認:“本身就是楊某借的錢”、“肯定不是你(林女士)借的”。林女士表示,銀行轉賬記錄也清晰顯示,收款人是楊某。
對此,記者聯系到了李某和楊某,李某表示欠款至今還有部分未收到,至于其他她不想進行回應,楊某則拒絕表態。
既然款項從未進入林女士的賬戶,那她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呢?
一審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認為,林女士出具的《借條》明確顯示借款人是“林某某”,說明林女士與李某形成了民間借貸的合意。盡管被告楊某在林女士出具借條后又出具了一份《借條》,但該第二份《借條》并未體現出楊某愿意替代林女士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且李某仍持有林女士的這張借條原件,期間林女士多次通過微信向李某償還利息。
二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林女士通過簽訂借條以及微信轉款歸還利息的行為,表明其愿意對案涉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否則其不需要向李某出具借條并歸還部分利息。至于林女士所稱系代楊某歸還部分利息,但是她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楊某委托自己代為還款的事實。
由此,兩審法院均認為,針對這筆借款,林女士和楊某均為共同借款人,兩人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當事人:無法接受,正申請民事抗訴
對于這樣的結果,林女士表示無法接受,目前,她正在申請民事抗訴。
她認為,簽有自己名字的第一份借條出具后,對方并未向自己履行交付義務,而是根據楊某的用款需求,直接將款項轉入楊某賬戶,意味著針對她的借款合同始終未成立,自己的角色僅僅是借款介紹人。而楊某出具的《借條》內容也寫著 “今借到……200000元” 。“今借到”是法律意義上對已收到款項的確認。
林女士認為,由于款項支付時間在前,楊某借條出具在后,兩者時間上有很大差距,唯一合理的解釋應該是:楊某出具此借條的目的,是以書面形式追認并確認由自己作為唯一債務人來承繼這筆早已發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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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專家:別隨意打借條,要注意這些事項
對于該案,法官、庭外專家、法律人士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法官提示,借條是反映雙方借貸關系成立的重要憑證,是不可以隨意出具的,一旦出具借條,如果沒有其他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借貸關系,則需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就本案,財經作家、新聞時評人,眺遠咨詢董事長兼CEO高承遠認為,從客觀證據來講,兩張借條都有效。李某手里握有兩張借條憑證,可擇一或同時主張,追償順序可看資金走向而定。盡管林女士辯稱自己只是“介紹人”,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應當預見到在借條上簽名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
北京東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提醒,打借條時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項:
1. 標題必須明確為借條(和欠條區分);
2. 借貸雙方的個人信息需完整且準確(比如姓名、身份證號碼等);
3. 借款金額需清晰標注,包含大寫和小寫兩種形式;
4. 利息約定應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
5. 還款期限應具體明確;
6. 可選擇性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還可以約定擔保條款);
7. 借款人需親自簽名并按壓手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相關限制。
還應注意這些風險:標題用“借條”而非“欠條”,注明“今借到”而非“今借”,避免模糊用語;約定還款期的,從到期日起算3年,未約定則從主張權利時起算3年,最長不超過20年;寫明借款用途(如“經營周轉”),非法用途(如賭博)將導致借條無效。??
另外,一定要弄清楚自己是作為借款人、擔保人還是見證人簽字,不同身份承擔的法律責任完全不同。在借條上簽名時,最好在姓名后注明身份,如“借款人”、“見證人”或“擔保人”,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果確實只是作為見證人,一定要明確標注“見證人”字樣,否則很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
紅星新聞記者 戴佳佳
編輯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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