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7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大理州檢察機關辦理的李某甲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入選。
李某甲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假藥 民間配方 引導偵查 全鏈條打擊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某甲、寸某某、鄭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小區居民出租房等隱蔽地點,將三七、丹參、白芷等十幾種中藥材打磨成粉狀后按照一定配比加入含有吡羅昔康成分的白梅花片等西藥,使用大鐵盆、粉篩、粉刷等工具將藥粉混合攪拌均勻后,購買普通透明包裝袋以及自行印刷藥品標簽,以“中藥沖劑”形式包裝并命名為“雪山追風散”和“特效胃藥”。李某甲等人宣稱其銷售的系民間配方的“純中藥”,對治療頸椎病、神經性肌肉萎縮、胃腸道疾病等十幾種疾病有特殊功效。生產完成后,李某甲通過網絡銷售給被告人李某乙等人,李某乙等人購買后通過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傳并以“純中藥”名義繼續銷售給被告人李某丁等人,被告人李某丁以相同手法繼續銷售。李某甲等3人生產、銷售假藥金額為54萬余元,李某乙等6人銷售假藥金額為20萬余元。
經云南省大理州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涉案藥品中檢出吡羅昔康成分,吡羅昔康系消炎止痛類藥物,主要有止痛、消炎和退熱等作用。經大理州市場監管局認定,涉案“雪山追風散”“特效胃藥”系“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假藥。
2024年4月3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和銷售假藥罪對被告人李某甲、寸某某等9人提起公訴。2024年6月3日,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甲、寸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十年到三年不等,并處罰金十萬到三萬元不等;以銷售假藥罪判處李某乙、周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到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到二千元不等。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甲提出上訴,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就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周某某量刑不當提出抗訴。2024年9月23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抗訴意見,維持一審對其他被告人的判決。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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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專項普法宣傳。
偵查階段。本案生產、銷售假藥時間長達6年、涉案人員眾多,案情重大復雜。公安機關主動邀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大理州兩級檢察機關同步介入,針對案件定性、銷售金額認定等難題,提出全面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生產和銷售模式及銷售數量、進行藥品成分檢驗,及時固定關鍵證據,并以物流信息為核心鎖定下游銷售人員及買家,全面查明涉案人員身份等偵查取證意見,為下一步準確認定案件性質、查清銷售金額及實現全鏈條打擊奠定堅實基礎。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準確界定犯罪性質。科學論證涉案藥品屬性。李某甲等人無藥品生產資質、無中醫藥從業經歷,生產“藥品”未經注冊、審批,添加的西藥劑量不清、質量不可控,不符合藥品安全性要求。李某甲等人在中藥粉末中添加西藥成分,卻以具有治療功能的“純中藥”名義銷售,屬于“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依法認定李某甲等3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李某乙等6人構成銷售假藥罪。二是精準認定犯罪數額。檢察機關結合9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160余名證人證言、訂單發貨單據、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通過補充引導偵查,對李某甲的生產、銷售金額從移送起訴時認定的40余萬元最終審查認定為50余萬元,達到“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標準。三是準確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檢察機關結合下游銷售人員的從業經歷、藥品質量、銷售渠道和宣傳方式等事實綜合判斷認定其主觀故意。
【典型意義】
(一)清晰界分“民間配方”與“假藥犯罪”的界限,準確認定案件性質。本案中,被告人打著“民間配方”的幌子,利用群眾對傳統中醫藥的信任,在中藥粉末中添加西藥成分,并以“純中藥配方”名義進行宣傳、銷售。被告人生產的藥品不具有其所宣稱的主治功效,長期服用劑量不明的西藥可能導致高血壓患者血壓驟降,糖尿病患者血糖紊亂,輕則延誤治療,重則危及生命。檢察機關通過對中藥添加西藥這一關鍵事實進行深挖,準確認定案件性質,并針對網絡分級銷售等特點對涉案證據抽絲剝繭開展分析,精準確定涉案數額。
(二)上下一體履職,同步提前介入為案件辦理提質增效。辦理利用網絡分級銷售、涉及下家眾多、資金流向復雜、偵查難度大的危害藥品安全犯罪案件過程中,兩級檢察機關高效協同、聯動配合。大理州檢察院發揮政策把握、法律適用和協調優勢下沉指導,就法律適用、證據標準等提出明確意見。基層檢察院發揮一線辦案優勢,細致開展證據審查、跟蹤監督,進一步引導公安機關收集、固定微信數據、轉賬記錄、物流信息等關鍵證據,通過比對物流信息與轉賬記錄,核實涉案藥品流向及銷售網絡,最終形成證據鎖鏈。
(三)堅持懲治與預防并重,筑牢藥品安全防線。檢察機關堅持上下游一起打、生產銷售一并查,實現對藥品犯罪的全鏈條打擊,切實消除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安全隱患。針對部分消費者因輕信“純中藥”“民間祖傳秘方”宣傳,不知其中添加西藥成分而長期服用的風險,檢察機關走訪被害人,結合檢驗結果、認定意見說明非法添加西藥的危害。同時,檢察機關主動延伸履職,深入鄉鎮集市等假藥犯罪易發多發區域,開展專項普法行動,通過發放宣傳冊、現場答疑、以案釋法等方式,向群眾普及假藥識別技巧,引導群眾通過正規途徑買藥就醫。
信息來源:大理州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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