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美國猶他州猶他縣法庭。 查理·柯克遇刺案犯罪嫌疑人泰勒·詹姆斯·魯濱遜首次出庭。部分庭審視頻經公開后,迅速引發關注。
視頻中,犯罪嫌疑人魯濱遜神情冷峻,幾乎不見情緒波動。
格拉夫法官平靜地問道:“你能說一下自己的名字嗎?”
![]()
魯濱遜回答:“泰勒·詹姆斯·魯濱遜。”
![]()
圖片
格拉夫法官隨即回應:“謝謝魯濱遜。魯濱遜先生,你被提起以下指控……”
![]()
圖片
![]()
圖片
格拉夫法官接著逐項宣讀控罪內容:嚴重謀殺,屬猶他州法典中的死刑重罪;如罪名成立,可能面臨死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或不少于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可能是一輩子。
真正讓我陷入沉思的,并非犯罪嫌疑人面無表情的神態,而是格拉夫法官自始至終的平靜與禮貌。那一句“謝謝魯濱遜”、一聲“魯濱遜先生”,在莊嚴肅穆的法庭中顯得格外清晰,也讓我一時怔然。
作為一名執業過多年的前律師,我曾見證了太多庭審現場。不少法官面對被告人時語氣嚴厲、態度強勢,甚至不乏呵斥與命令。在這樣的環境中,“先生”這樣的敬稱幾乎不可想象,更不用說一句自然而然的“謝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嚴,往往在程序推進中被無意甚至有意地忽略。
美國法官這種冷靜甚至略帶禮貌的訊問方式,并非個人修養的偶然體現,而是深深根植于“無罪推定”原則的司法文化。
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任何犯罪嫌疑人都不被法律認定為罪犯,而是享有一切法定權利的訴訟主體。正因如此,哪怕面對極嚴重的刑事指控,法庭仍以程序正義為基石,維持對個體人格的基本尊重。
我國《刑事訴訟法》同樣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但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仍普遍存在“有罪推定”的思維慣性。偵查、公訴乃至審判環節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容易提前被貼上“罪犯”的標簽,從而在態度、語言和處置中承受不應有的對待。
一段簡單的庭審對話,折射出的是兩種司法理念的深層差異。一種是在程序正義中貫徹人權保障,即便對待重罪嫌疑人,仍恪守法律面前的平等尊嚴;另一種則往往以追訴為導向,忽視程序的內在價值,將人簡單劃分為“善惡”“罪人與非罪人”。
“無罪推定”并不只是法律條文中的一句口號,更應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言行。它提醒我們,法律的終極目的不僅是懲惡揚善,更是通過公正的程序,守護每一個人的基本尊嚴。
或許,我們從那句“謝謝”“先生”中所看到的,正是這種法治精神細微卻堅定的回響。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