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中村改造存在多種方式,其中的重要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針對村集體內部的環境、設施進行改造,通常不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相關內容,而主要與改造修理老舊危險設施等優化城中村設施、提升城中村利用率有關的內容。這類改造中,城中村的土地性質不會發生改變。其資金來源,除了可能有政府提供其改造的資金外,村民內籌集的資金也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對于居民而言,若在改造過程中遇到諸如設施維修范圍、資金使用透明度等疑問,可通過拆遷法律咨詢了解相關權益,或通過拆遷免費法律咨詢獲取初步指導,明確自身在非征收類改造中的權利與義務。
另一種重要方式則是通過政府審批對城中村進行征收改造。這類改造中,城中村的土地性質將發生改變,從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其改造的補償也將涉及土地征收補償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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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具體而言,可以將城中村改造補償分為三個部分:一是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二是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三是社會保障費用。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這三個部分的補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按照各自的側重點制定具體標準。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時,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這也意味著在這類城中村征收改造中,應當由政府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并且在補償過程中還應當遵守給予被征收農民公平合理補償的原則,針對城中村既屬于農村集體土地又處于城市的特殊情況進行綜合考量。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改造過程中的征收補償費用通常涉及數額較大的補償款項,因此也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
一方面是通過法律規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另一方面還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涉及城中村改造的民眾,應當首先關注城中村改造的具體情況,了解具體屬于何種類型的改造,并以此明確改造的資金來源。
如果涉及政府的征收補償,則可并通過對有關單位查詢具體的了解相關政策,清楚具體的補償方案和數額,以此判斷自身應當獲得的合理補償款項。如果補償款落實不到位則可以向征收方或有關部門取得聯系,進行溝通協商;或者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行政復議,必要時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外,對于關注城市更新動態的居民,及時了解即將拆遷的小區名單、合村并鎮等政策信息也十分重要,這有助于提前做好權益維護的準備。在整個城中村改造過程中,無論是非征收類的設施優化,還是涉及土地性質轉變的征收改造,居民都應保持對自身權益的關注,必要時借助拆遷補償律師咨詢的專業力量,確保在改造中獲得公平、合理的待遇,實現城市發展與個人權益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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