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方清
山東臨沂55歲農婦楊寶花,其丈夫王永來于2023年與同村村民孫運省發生糾紛,被后者手持羊角錘打傷。經鑒定,王永來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2025年6月3日,臨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孫運省拘役三個月,賠償王永來各項損失共計25390.69元。
根據《刑法》,輕傷二級達故意傷害罪入罪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025年6月4日,認為法院對孫運省判罰過輕的楊寶花來到臨沂經開法院執行大廳找到法官理論,其間與法官發生言語沖突。
當天,楊寶花收到了10萬元法院罰單,同時被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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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人打致輕傷二級,僅判拘役3個月和賠償2萬余元;自己因所謂“侮辱、謾罵”行為被拘15天并罰款10萬元。楊寶花認為這太不公平,實在讓人難以接受。
臨沂經開法院的罰款決定書和拘留決定書均顯示:本院在審理被告人孫運省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中,楊寶花對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謾罵,態度十分惡劣,其行為已嚴重妨礙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但楊寶花稱,自己只是在案件判決后到臨沂經開區法院執行大廳找到承辦法官于某某理論。“我問她:為什么(對被告)判得這么輕?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別人打成這樣,你也會這樣判嗎?”
楊寶花承認自己當時“因情緒激動,所以嗓門大,擾亂了治安”, 也說了一句“誰這么判決,誰就沒有良心”,但她否認自己當天“侮辱、謾罵”了法官。特別是法院竟稱自己上述行為發生在庭審過程中且嚴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顯然與事實完全不符。
楊寶花稱,她在執行大廳表達不滿后,被數名法警帶走。當天,臨沂經開區法院就對她作出罰款決定書和拘留決定書。
2025年6月18日,楊寶花女兒向臨沂經開區法院分兩次共轉賬10萬元。次日,楊寶花結束拘留。
對此有專家指出,法官有人格尊嚴,當事人或其家屬對法官進行侮辱、謾罵的行為是不當的,應對該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但從臨沂經開區法院作出對楊寶花的罰款決定書和拘留決定書看,法律適用錯誤、罰款過高,且最好不要并用罰款和拘留這兩種懲罰措施。
臨沂經開區法院作出對楊寶花罰款和拘留決定的依據,均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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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楊寶花是在判決作出后在執行大廳與法官爭執,并非在審判過程中,因此,根本談不上“違反法庭秩序”。
同時退一步來看,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對相關行為的罰款上限為1000元,且罰款與拘留不可并用。臨沂經開法院根據此條法律對楊寶花作出罰款10萬同時拘留15日的處罰,顯然是嚴重失當的。
總體而言,這就是一樁帶有意氣與任性成分辦下的錯案!
楊寶花在6月19日拘留完成后,于6月23日向臨沂中院申請了復議。8月28日,一名臨沂中院工作人員稱,根據“三日內可以申請復議”的決定要求,楊寶花所提復議申請已經超期。
雖然楊寶花沒有及時行使該權利,超期申請復議,其存在過錯;但是,考慮到法院作出上述決定書存在明顯偏謬,且楊寶花的家人已經繳納10萬元罰款,法院理當主動自行糾錯。
否則,難道要任由錯案無疾而終、石沉大海嗎?
律師指出,楊寶花仍可向上一級法院、政法委等部門依法依規反映訴求,促使法院盡快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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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百姓的呼喚,也是時代的要求。
而在辦案任何環節上,都應彰顯法律宗旨,不可絲毫任性,更不能淪為兒戲。
否則不僅是當事人的損失與痛苦,更是執法者的恥辱和悲哀!
期盼該案早日糾偏,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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