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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明星涉嫌賭博的傳聞引發熱議。如果爆料屬實,他到底會不會坐牢?警方又會不會主動調查?對此,鳳凰網娛樂特邀資深律師張起淮進行分析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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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表示,判斷許凱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是相關部門啟動調查的核心前提,這一判斷需建立在“爆料內容屬實”的假設基礎上,再結合法律規定逐層分析。
一、若爆料屬實,許凱行為犯法嗎?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需同時滿足“以營利為目的”和“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兩大要件,且需達到法定數額或規模標準(如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累計5000元以上,或賭資累計5萬元以上、參賭人數累計20人以上等)。因此,若爆料中“每次輸贏數萬、年累計百萬”“長期組織牌局”的情況屬實,且能補充牌友證言、資金流向明細等關鍵證據,證實存在“營利目的”與“法定規模”,則許凱行為可能符合賭博罪構成要件。
但從現有爆料看,證據存在明顯缺陷:轉賬記錄無法直接關聯“賭資”用途,視頻畫面模糊且缺乏參賭人數、賭資數額的清晰證明,暫不符合賭博罪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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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爆料屬實,許凱會不會被拘留?
若即便爆料屬實,但行為未達刑事立案標準,僅屬于“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或“為賭博提供條件”,則可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面臨行政責任:即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或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如多次參與、賭資數額較高等),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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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需區分“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界限:若爆料屬實且能證實許凱存在“設立固定場所(如私宅、酒店房間)、提供賭博用具、長期組織他人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且達到“抽頭漁利5000元以上”“賭資5萬元以上”等標準,則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
一旦行為涉嫌賭博罪或開設賭場罪這類刑事犯罪,如公安機關依法應當啟動立案調查程序,調查過程中會向當事人依法送達傳喚證、詢問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開展證據收集、證人詢問等工作;若僅構成治安違法,警方也可能根據核查結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三、影響警方介入調查的因素?
爆料的傳播效果與輿情熱度,是影響警方是否主動介入調查的重要外部因素,尤其在 “爆料可能屬實” 的前提下,這一因素的影響更為顯著。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既會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報案、控告、舉報,也會對社會影響較大、輿情關注度高的線索主動核查。若爆料僅在小范圍傳播,關注度低,即便內容可能屬實,警方也可能需等待明確舉報后再啟動核查;但如果爆料引發廣泛社會討論,形成強烈輿情,即便沒有直接舉報,警方為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也會對“爆料內容是否屬實”“行為是否違法犯罪”展開初步調查,通過核實資金流向、走訪涉事場所、 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確認事實,再根據調查結果決定是否進一步立案或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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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許凱是否會收到相關部門調查,核心取決于兩點:
1.若爆料內容經核查屬實,其行為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治安違法),或構成《刑法》規定的賭博罪、開設賭場罪(涉嫌刑事犯罪)。
2.爆料引發的社會關注度與輿情熱度,是否達到促使警方主動介入核查“爆料真實性”的程度。
最后,在調查結果出具前,應嚴格遵循“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定,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則,理性看待事件進展;而“爆料屬實”僅是法律分析的假設前提,最終需以警方調查收集的完整證據鏈為準。但從公眾人物涉嫌賭博的角度來看,如果最終查實,即便不構成犯罪,許凱也可能面臨事業受阻、品牌解約、影視項目換人等多重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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