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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涉案金額高達9億元的網絡游戲刑事案件迎來一審宣判。判決書顯示,多名被告分工合作,開發并運營多款網絡游戲,并在游戲中設置了虛擬道具可兌換為現實財物的機制。三名主要被告人因組織運營相關游戲被判處開設賭場罪。
案件審理過程中,案涉游戲是否構成賭博游戲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觀明知,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一份由多位法學專家簽署的法律意見書認為,案涉游戲的運營模式屬于常見網絡游戲盈利方式,不應被認定為賭博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定,案涉網絡游戲具有賭博功能,三名主要被告人因組織運營相關游戲被判開設賭場罪,獲刑5—6年不等。南都記者了解到,目前被告方已提起上訴。
該案也使網絡游戲的商業模式合規邊界受到關注——在充值、概率玩法與現實價值兌換鏈條并存的情況下,相關運營模式未來可能面臨被認定為具有“賭博功能”的風險,從而落入監管的灰色地帶。
案涉賭資超9億元,三名主要被告被判開設賭場罪
判決書顯示,2017年起,王某、劉某生、劉某華圍繞多款網絡游戲的研發、翻譯、上線和運營開展合作。三人各有分工:王某負責維吾爾語翻譯、推廣及客服運營;劉聘生負責游戲的研發與技術維護;劉某華負責提供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網絡游戲出版物號,并開通用于接收玩家充值的企業線上支付賬戶。
在此模式下,三人先后上線“大家樂捕魚維語版”“我愛沖鋒維語版”“戰機傳說維語版”“w斗地主”等多款維語版游戲。除共同運營的游戲外,王某自2019年起獨立控制多家企業,組織研發并上線“chekchek斗地主”“海龍王”“金龍游麻將”“頂娛合球(臺球)”“xahmat國際象棋大師”等多款游戲,延續了相同的充值和兌換機制。
上述各款游戲的運營規模不一,其中“chekchek 斗地主”累計充值約4.46億元,“大家樂捕魚維語版”約3.89億元,兩款游戲構成了全部涉案金額的主要部分,其余幾款游戲的充值金額從數十萬元至一億余元不等。
法院經審理認定,三名主要被告以營利為目的運營具有賭博功能的網絡游戲,接受投注,賭資累計達9.27億元,其中王某獲利1.55億元,劉某生獲利1588萬元,劉某華獲利1220萬元。法院依法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判決書顯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劉某生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劉某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并依法追繳游戲收益。
對于參與技術、測試、運營、財務等崗位的其他人員,由于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觀意圖,法院作出無罪判決。
法學教授出具法律意見書:賭資低于200元屬正常文娛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案涉游戲是否屬于賭博游戲”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核心問題之一。
南都記者了解到,審理期間,被告方還提交了一份由北京大學陳興良、易繼明教授和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署名的法律意見書。
上述幾位法學教授在意見書中指出:案涉游戲的盈利模式主要基于玩家充值。玩家通過購買金幣或金鉆參與游戲,完成任務后可獲得隨機獎券,獎券可以兌換虛擬物品或線上支付紅包。這一模式不具備傳統賭博控制輸贏的特點,且虛擬貨幣與現實貨幣之間的轉換受到限制,不能用于現實商品或服務的直接兌換,因此屬于常見網絡游戲的運營方式,而非賭博行為。
意見書還指出,游戲平臺與玩家之間的關系不符合開設賭場罪所要求的依存管理關系。玩家可自主加入游戲,無需通過代理或組織渠道參與;即便玩家獲勝,也可選擇兌換虛擬物品而非現實貨幣,平臺并不具備典型賭場的功能特征。意見書認為,將案涉游戲平臺認定為“開設賭場”,可能屬于對該罪名適用范圍的擴大解釋。
值得一提的是,江蘇省公安廳發布的《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指導意見》明確,賭資在200元以下的行為不應認定為賭博,而是正常文娛活動。據此,幾位法學教授進一步提出,在本案中,游戲中最高等級VIP10(需充值10萬元)用戶,每日最多僅可將兌換出150元線上支付紅包,遠低于200元的標準。因此,從賭資金額判斷,案涉游戲亦不應被認定為賭博性質。
經庭審質證,公訴機關認為專家意見并非法定證據種類,不具有證明力。法院認為,該意見書屬于專家個人觀點,不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范疇,不能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未予采納。
多款游戲兌換比例超30%,法院認定具賭博功能
據判決書顯示,多款案涉游戲均設置了虛擬貨幣與道具獲取機制。玩家需要通過充值獲得游戲幣,并在射擊、闖關或完成任務的過程中消耗這些游戲幣以獲得“奪寶卡”“勛章”“福卡”“獎券”“紅包券”等道具。上述道具隨后可直接兌換為線上支付紅包、手機話費、電商平臺購物卡或部分實物。
根據法院查明情況顯示,多款游戲的兌換比例均超過30%,而在游戲過程中用于獲取可兌換道具的游戲幣消耗比例亦在50%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若游戲設備“設置具有退幣、退分等賭博功能,并以現金、有價證券等作為獎品,或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可依法認定為刑法所稱“開設賭場”。
據此,法院認為,案涉游戲中通過消耗游戲幣取得道具,再將道具兌換為現實等價物的結構,與該規定所描述的“回購獎品”方式基本一致。
案涉游戲在運行上呈現出以下特征:第一,存在以小博大的射幸機制,部分玩家通過該機制實現兌換金額大于充值金額;第二,游戲道具可直接兌換為紅包或話費等現實等價物,形成了“充值—虛擬貨幣—概率玩法—游戲道具—法定貨幣”的完整閉環;第三,游戲兌換金額在充值金額中占較高比例。
法院還援引了公訴機關提交的鑒定意見指出,關于玩家充值與兌換數據、道具在游戲中獲取的方式、游戲后臺運行記錄等核心內容,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案涉游戲已具備賭博機類設備所需的“退幣、退分、回購獎品”等功能,其運行模式應當歸入具有賭博功能的范疇,依法適用開設賭場罪。
法院還對多名被告人是否主觀知情作出認定。三名主要經營者分別負責翻譯推廣、技術研發及支付結算環節,能夠直接接觸道具兌換機制、充值與兌換數據及后臺記錄,因此認定其應當明知游戲具有賭博性質。
對于其他參與項目管理、渠道對接、具體游戲運營或財務崗位的人員,法院認為其行為受到隱蔽性約束,未收到行政機關明確禁止指令,勞動報酬亦未異常。在執法調查中,這些人員按指令關閉兌換功能,公訴機關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明知,因此認定不構成犯罪。
采寫:南都記者黃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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